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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3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董宗山與聖文森政府 代表塔尼斯於金斯敦簽訂;並於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府為增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促進技術合作
,爰提出「小型農場研究發展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一種,經雙方各
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計畫之目標:
(1) 研究並示範在小型農場上,採用需較少資本之密集耕作技術,
以期在有限之面積上可穫得蔬菜、水果、豬及蝦之最大產量,
進而減少輸入。
(2) 引進新水土保持方法及新輪作順序,以增加土地之生產力。
(3) 達成一項生產水準,確保本計畫下之農家:
(甲) 全年有充分之營養,並
(乙) 有剩餘產品出售,增加收入。
(4) 以示範方法說明如何達成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目標。
第二條 本計畫之實施包括:
(1) 研究
(甲) 測定在全年生產作業方式下,本計畫農場之氣候及土壤條件
應如何有效利用,方可產生最佳之效果。
(乙) 使用精選之各種品種並不斷改進。
(丙) 建立本計畫農場及小農普遍適用之紀錄及農產分析方式。
(丁) 利用現有以及新增之小農具 (手力及動力) 以測定最適合本
地之農具。
(2) 訓練
(甲) 中國及聖文森專家應以本計畫農場上所使用之新技術,訓練
參與本計畫之農民及其他農民團體。
(乙) 共同編製教材。
(3) 報告及評估
(甲) 報告及評估應按季提出,在未獲地主國政府同意前不得發表
任何資料。
(乙) 投資及生產之完整紀錄應予保持,以瞭解農場作業之經濟活
動力。
第三條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至
聖文森服務,該團將由具有蔬菜栽培、養豬及蝦類繁殖訓練
之農業專家三至五人所組成。
二 上述專家如有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即由中華民國政府將其
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三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技團人員往聖文森之旅費及在聖文森
服務期間之薪金。
四 聖文森政府應豁免上述薪金之一切居留稅及地方稅包括所得
稅,以及農技團人員入境時所帶私人及家庭用具之一切進口
稅、關稅及其他稅捐,並給予農技團人員及其眷屬在聖文森
服務期間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
第四條 一 中華民國政府供給並運送農技團需由中華民國購運前往聖文
森之農具及種籽。
二 上項農具及種籽運抵聖文森港口後,聖文森政府應豁免其關
稅及其他稅捐,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有關費用,並
負責將之運抵本計畫所在地。
三 農技團在聖文森服務期限屆滿後,上述農具應贈予聖文森政
府。
第五條 聖文森政府應供給農技團農場兩處,技士四人、農戶十二家及其
農場以及辦公設備與服務,所需非中華民國生產之農具及種籽、
肥料、農藥,具有傢具設備之農技人員住宅,以及一切供公務用
之交通。
第六條 農技團收穫之農產品,除保留合理部分以供該團本身消費,或作
種籽及樣品之用外,均應交予聖文森政府。
第七條 聖文森聖府應派聯絡員一人予農技團以各種必要之協助。
第八條 農技團在聖文森服務期限為兩年,自該團抵達聖文森之日起算,
是項限期屆滿前,如經雙方政府書面同意,可予延長。
第九條 本協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卅一日即公曆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訂於金斯敦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董宗山 (簽字)

聖文森政府代表
塔尼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