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2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孟顯與聖克里斯多 福政府代表賽孟滋於巴士地簽訂;並於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政府為增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促進技
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技術合作之目標:
一 設立一示範農場以執行下列工作:引進新蔬菜與水果作物,
及上述作物之新品種,示範在小型農場上生產蔬菜及水果之
潛力,與研究作物生產雜異化經營。
二 對聖克里斯多福之漁業及蝦類養殖業提供技術協助,以增加
人民之營養。
三 研究以技術協助生產花卉之可行地區。
四 研究稻米及其他合適糧食作物生產之可行性。
第二條 本計畫之執行包括:
一 研究
(甲) 測定在全年生產作業方式下,本計畫農場之氣候及土壤條
件應如何有效利用,方可產生最佳之效果。
(乙) 使用精選之各種品種並不斷改進。
(丙) 建立本計畫農場及小農普遍適用之紀錄及農產分析制度。
(丁) 利用現有以及新增之小農具 (手力及動力) 以測定最適合
當地使用之農具。
二 訓練
(甲) 中華民國及聖克里多福專家應參與本計畫之農民及其他農
民團體,就本計畫農場上所使用之新技術施以訓練。
(乙) 共同合作編製教材。
三 報告及評估
(甲) 報告及評估應按季為之。非經地主國政府事前同意,不得
發布任何資料。
(乙) 投資及生產之完整紀錄應予保存,以瞭解農場營運之經濟
效益。
第三條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由農業專家三至五人所組成之農業
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至聖克里斯多福服務以執行
第一條所訂之目標。
二 前項專家如因故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時,中華民國政府應將其
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三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技團人員往返聖克里斯多福之旅費及
在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間之薪金。
四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應免除前項薪金之一切居留稅及地方稅包
括所得稅,以及農技團人員入境時所帶私人及家庭用品之一
切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並給予農技團人員及其眷屬在
服務期間出入及居留聖克里斯多福之便利。
第四條 一 中華民國政府應提供農技團所需且在中華民國所可取得之農
具及種籽,並運送至聖克里斯多福。
二 前項農具及種籽運抵聖克里斯多福港口時,聖克里斯多福政
府應免除其關稅及其他稅捐,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
有關費用,並負責將之運抵本計畫所在地。
三 農技團服務期間屆滿後,應將上述農具贈與聖克里斯多福政
府。
第五條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應提供農技團合適之農場,以執行第三條所訂
之工作,並提供勞工及非在中華民國生產之必要農具及種籽、肥
料、農藥、備有傢具之農技人員住宅、公務用之交通工具以及辦
公處所暨服務。
第六條 農技團收穫之農產品,除供該團本身消費所合理需要,或供作種
籽及樣品之用者外,均應交由聖克里斯多福政府處理。
第七條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應派遣聯絡員一名,俾對農技團提供各種必要
之協助。
第八條 本協定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農技團在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限為兩年,自該團抵達聖克里斯多
福之日起算。前項服務限期屆滿前,如經雙方政府書面同意,得
予延長。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廿三日即公曆一九八四年十月廿三日訂於巴士地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王孟顯 (簽字)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代表
賽孟滋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