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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4 年 11 月 1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 大使曾憲揆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簽換;並於七十四年十 一月十二日生效

 
甲 巴拿馬外交部長阿巴迪亞致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曾憲揆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經
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之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之
議定書,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之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
九日與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之議定書,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
之換文及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換文分別予以延長,其效期至一
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進行之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
盼能將前述協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長兩年,俾使該
團之工作擴及新領域,以造福巴國農民。
基於上述,本人茲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
照即構成一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七年
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阿巴迪亞 (簽字)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乙 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曾憲揆復巴拿馬外交部長阿巴迪亞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第 DGOCTI/DT No. 273 號照會
內開:
「本人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
經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之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
之議定書,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之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
月九日與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之議定書,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
日之換文及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換文分別予以延長,其效期至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進行之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
盼能將前述協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長兩年,俾使該
團之工作擴及新領域,以造福巴國農民。
基於上述,本人茲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
照即構成一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七年
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之睦誼,同意
將該技術合作協定再度延長效期兩年。
本人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閣下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第 DGOCTI/DT
No. 273 號來照,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
月十二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曾憲揆 (簽字)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