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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馬紹爾群島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1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馬紹爾群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及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表與馬 紹爾群島外交部部長戴布倫簽換;並於七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外交部致馬紹爾群島外交部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外交部茲向馬紹爾群島外交部致意並就戴布倫部長一九八四
年二月六日來電奉告馬紹爾群島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深盼進一步促
進與馬紹爾群島之友好關係,爰同意將中馬兩國一九七九年簽訂並經
於一九八二年修訂之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長兩年至一九八六年二月十
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並建議上述協定及其後簽署之修訂條款中一般
條款及締約雙方之義務,保持不變。
上述建議倘荷馬紹爾群島外交部同意,中華民國外交部將視本節略及
馬紹爾群島外交部有關復略為兩國於一九七九年簽訂並經一九八二年
修訂之技術合作協定之修正條款,並自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外交部順向馬紹爾群島外交部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八日
乙 馬紹爾群島外交部復中華民國外交部節略譯文
馬紹爾群島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
關於中華民國外交部來電表示中華民國深盼一步促進與馬紹爾群島之
友好關係,並同意將中馬兩國一九七九年簽訂並經一九八二年修訂之
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長兩年,自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八日生效至一九八
六年二月十七日止一節,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至表感謝,並正式同意該
協定之延期。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並同意在該協定以及其修訂條款中一
般條款及締約雙方之義務保持不變。馬紹爾群島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
外交部致最崇高之敬意。

馬紹爾群島外交部長
戴布倫 (簽字)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