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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賴索托王國技術合作補充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16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索托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與賴索托王國 外交部部長莫拉博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索托王國政府,基於兩國現存友好關係,依據中華民國
與賴索托王國於一九七七年八月二日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願進一步增進
並擴大其技術合作範圍,茲同意下列條款為構成一九七七年八月二日所簽
技術合作協定之補充協定。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索托王國政府約定將賴索託政府自一九八○年
開始之糧食自足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列入兩國技術合作範圍

第二條 中華民國駐賴索托王國農耕隊 (以下簡稱農耕隊) 將協助賴索托
技術作業處 (以下簡稱技術處) 執行本計畫。
第三條 為有效執行本計畫,中華民國政府及賴索托王國政府應分別指派
足夠之技術人員至農耕隊及技術處。
第四條 賴索托政府承允依據其法律及規章提供農耕隊必要之機動車輛及
備有水、電話及電設備之房舍。
第五條 預定生產面積及工作進度應由農耕隊及技術處在每一作物期前共
同建議報請兩國政府核定。
第六條 賴索托政府承允提供必需且足夠之農機具、工具、種子、肥料、
除草劑、殺蟲劑,以及其他為執行本計畫可能需要之設備與材料

第七條 所有有關執行本計畫之技術決定,諸如生產地點,耕作方法,作
物品種等,均應參照農耕隊試驗之成果或引進之技術,由農耕隊
及技術處共同決定之。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在中華民國與賴索托王國技術合作協
定有效期內,預定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作物期完成之本計畫作
業期間為其效期。
本協定以中文、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兩國政府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即公元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朱撫松 (簽字)

賴索托王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莫拉博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