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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關於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簽訂並生效之農技合作協定第二次修正本(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日中華民國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蔡海塗與駐 台北印尼商會代表蘇達里有諾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四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該協定第一條第三款「為實施安泊瓦計畫而組織之中爪哇省聯合委員
會之組成及中華民國五名專家之調派,應由農業部與有關方面視將來計畫
之進展情形討論決定之」之規定,聯合委員會爰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廿三日
在中爪哇省農業部代表辦事處邀集各有關人員舉行會議。依據上述聯合委
員會之建議,駐耶加達中華商會與駐臺北印尼商會為配合雙方農業合作計
畫之進展,均同意作如下之修訂:
一 需增派之專家:
1 海水或淡水蝦養殖專家一名。
2 小型反芻類動物專家一名。
3 農民合作組織專家一名。
4 蔬菜種子專家一名,以熟諳改良種育種者為佳。
5 農村建設及小型灌溉計畫 (如中華民國農技團於日惹省特別省所進
行者) 之土木工程師一名。
二 中華民國農技團活動應包括如下五個地區:
1 梭魯 (Karanganyar)
2 三寶 (Semarang)
3 瑪格蘭 (Magelang)
4 渥諾索波 (Wonosobo)
5 吉帕拉 (Jepara)
三 「中華民國駐日惹省特別農技團」名稱應更改為「中華民國駐日惹省
及中爪哇省農技團」。
四 中華民國農技團在前述兩省所應支付及執行之預算及工作計畫應予分
別釐定,以便當地兩省政府分別釐定其個別特定計畫並提供必要之相
對基金。
五 依據第三項,本協定附表三之聯合委員會之組成以及執行之工作單位
應更改如下:
1 主席:印尼農業部企劃局局長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副會長
秘書:印尼農業部雙邊合作組組長
印方委員:1 日惹省地區發展計畫會主任委員
2 中爪哇省地區發展計畫會主任委員
3 農業部糧食作物計畫處長
4 農業部畜牧計畫處長
5 農業部漁業計畫處長
6 農業部土地產業計畫處長
7 農業部日惹省辦公室主任
8 農業部中爪哇省辦公室主任
9 日惹省中爪哇省辦公室主任
10 中爪哇省農業主任
11 日惹省畜牧主任
12 中爪哇省畜牧主任
13 日惹省漁業主任
14 中爪哇省漁業主任
15 日惹省土地產業主任
16 中爪哇省土地產業主任
中方委員:農技團團長
在日惹及中爪哇地區工作之專家各一人
2 指定日惹省政府為日惹地區計畫活動之執行單位,中爪哇省政府為
中爪哇地區計畫活動之執行單位。
為此,雙方代表於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在臺北簽署,以昭信守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
蔡海塗 (簽字)

駐臺北印尼商會代表
蘇達里有諾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