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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83 年 09 月 2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2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中華民國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徐萬椿與 駐台北印尼商會代表蘇達里有諾於台北簽訂;並溯自七十一年十月二十 六生效

 
鑒於:
一 印尼日惹特別省 (以下簡稱日惹省) 代省長帕姑阿南八世一九八二年
九月廿二日第一九三二○四七號函之建議;
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七日日惹省聯合委員會會議達成之決議;及
三 中爪哇省長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五日有關建議在中爪哇實施綜合農業計
畫之函件,均請延續及擴大駐臺北印尼商會 (以下簡稱甲方) 與駐耶
加達中華會 (以下簡稱乙方) 於一九七九年十月廿六日所簽訂之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及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一日簽訂之該協定第一號修正案,
俾在日惹省四地區及中瓜哇省安泊瓦地區進行糧食作物綜合生產合作
,爰經雙方各在其本國政府授權下,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為協調前述計畫各項作業,甲方已於日惹省組織聯合委員會
(見附表三) ,並指定日惹省政府為本計畫執行機構。
現階段中爪哇省安泊瓦地區印尼當局及中華民國專家之協調
工作應就地進行,並應經常共擬工作報告提交印尼農業部企
劃局及雙邊合作組等單位。
為實施安泊瓦計畫而組織之中爪哇省聯合委員會之組成及中
華民國五名專家之調派,應由農業部與有關方面視將來計畫
之進展討論決定之。
第二條 一 乙方應根據上述建議檢討並重新組織現有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協助實施本計畫,為期三年。
二 農技團提供本計畫之技術協助事項應包括:
(一) 改進現有穀物間作制度,以提高糧食生產;
(二) 經由優良種子繁殖,引進栽培方法及病蟲害防治技術
,以改良品種,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三) 漸次建立種子工業;
(四) 改進家禽、家畜品種、衛生及飼料;
(五) 農業機械之示範及訓練,以最近由中華民國贈予日惹
省之聯合收割機為主;及收穫物處理技術
(六) 土壤保持方法示範;
(七) 在重要據點繼續並推廣在蘇立曼地區所實施之聯合農
村建設及灌溉計畫;及
(八) 其他有關農業改進活動。
第三條 一 農技團應由專家十六人 (在安泊瓦之五名專家) 及短期
顧問三名組成,並照下列專家分配之:
團長一人 (農場經營專家) ;
農藝專家五人;
農藝專家四人 (其中一人須為種子生產專家) ;
農業推廣專家一人;
土木工程師一人;
土壤保持工程師一人;
食品加工兼飼料處理專家一人;
獸醫兩人及短期顧問三人,其專長視需要另行決定。
二 前述中華民國專家在印尼應享有附表一所列各項特權、
豁免及優惠待遇,並享有與印尼技術合作計畫項下之外
籍專家相等之各項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第四條 乙方應提供
(一) 所有農技團人員之薪金,往返臺北與指定印尼地區間之國
際旅行機票與日支費及保險,
(二) 改良作物之種子、中華民國製造之農機具,如耕耘機、碾
米機及農技團為本計畫所需之材料及儀器;
(三) 本協定中各項工作區農技團人員所需之交通工具,每區一
部;及
(四) 獎助印方農技人員及農民代表來華受訓。
為確保貨運時效,乙方應將每次中華民國運至印尼港口之物
料,例如作物種子、農機具之載貨單儘早航郵寄印。
第五條 一 甲方應採必要措施,提供下列各項:
(一) 附表二所列印尼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之服務;
(二) 為實施本計畫所需之適當辦公處所及基本設備以供附
表二所列印尼技術人員及本協定第三條所列之中華民
國專家使用;及
(三) 本協定第三條所列中華民國專家之宿舍。
二 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提供
(一) 第四條第二項所列各項物品在印尼所課徵之關稅、內
地稅及其他稅捐;
(二) 第四條第二項所列各項設備與車輛在印尼所需之運費
及其他操作與維護費用;
(三) 為實施本計畫所需之營運費用;及
(四) 中華民國專家之簽證及工作許可。
第六條 為本計畫之有效及順利實施,應成立聯合委員會,其組成附
表三。
第七條 本協定溯自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廿六日生效,為期三年,至農
技團服務期滿之日止。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
徐萬椿 (簽字)

駐臺北印尼商會代表
蘇達里有諾 (簽字)

日期: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廿日
地點:臺北市

附表一
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一) 豁免課徵自國外匯入之生活津貼及與其有關款項之所得稅與任
何稅捐。
(二) 豁免自國外輸入印尼之私人物品與家用之進口稅及其他任何稅
捐。

附表二
印尼相對人員
類 別 人 數
農場經營 一
農 藝 一一三
園 藝 一一三
農業推廣 一
土木工程 一
土壤保持 一
獸 醫 一

附表三
聯合委員會成員
主 席:印尼農業部企劃局局長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副會長
秘 書:印尼農業部雙邊合作組組長
印方委員:日惹省地區發展計畫會主任委員
農業部糧食作物計畫處長
農業部畜牧計畫處長
農業部森林計畫處長
農業部日惹省辦公室主任
日惹省農業主任
日惹省森林主任
日惹省畜牧主任
日惹省漁業主任
中方委員:農技團團長
各分團專家代表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