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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農技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09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及九月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駐海地共和國 大使李南興與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時汀梅簽換;並於七十三年十月 二十七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李南興致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時汀梅
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茲奉告:本人與 閣下在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及二日換文延長效期兩
年之中海農技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廿六日屆滿。
基於繼續進行現存兩國間此項合作之願望,,本人茲代表中華民國政
府建議將該項協定效期續延兩年,一俟接准 閣下復照證實後自一九
八四年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李南興 (簽字)

一九八四年八月卅日于太子港
乙 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時汀梅復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李南興
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接准
一九八四年八月卅日來照。有關 閣下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建議以換
文方式將中海農技合作協定再度延長效期兩年事誦悉。
茲復告:海地共和國政府接受上述建議,將該項協定效期延長兩年並
自一九八四年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艾時汀梅 (簽字)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一日于太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