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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及七月二日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李南 興與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時汀梅簽換;並於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李南興致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時汀梅
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茲奉告:一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及九月十六日由本人與前任外長薩樂
孟換文延長效期二年之中海農技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二年十月廿六日
屆滿。
基於繼續進行現存兩國間此項合作之願望,本人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
建議將該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二年十月廿七日起續延兩年,一俟收到
閣下復照證實即行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李南興 (簽字)

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于太子港
乙 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時汀梅復中華民國駐海共和國大使李南興照
會譯文
大使閣下:
接准
閣下本年七月一日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茲奉告:一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及九月十六日由本人與
前任外長薩樂孟換文延長效期二年之中海農技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二
年十月廿六日屆滿。
基於繼續進行現存兩國間此項合作之願望,本人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
建議將該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二年十月廿七日起續延兩年,一俟收到
閣下復照證實即行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茲復告:海地政府接受上述建議,並因此認為 閣下與本人間之來往
照會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二年十月廿七日
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艾時汀梅 (簽字)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于太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