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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附加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朱撫松與瓜地馬拉共 和國政府代表卡史提佑簽訂;並於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依據兩國在於一九七七年二月一日
在瓜地馬拉城所簽訂並已生效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為進一步加強技
術合作及便利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農業技團專家工作起見,經雙方
政府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於一九七七年二月一日所簽訂之「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
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第七條附加一段如下:
「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本協定派遣前來服務
之專家,在瓜地馬拉服務期間,將比照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專家
所享特權及豁免,給予同等特權。」
第二條 本議定書應由簽約兩造各依其本國有關法定手續予以通過,並於
互換批准書之日起正式生效。其效期將與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
拉政府間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相同。
本議定書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二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以昭
信守。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廿二日公曆一九八二年九月廿二日于瓜地馬拉城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陸以正 (簽字)

瓜地馬拉政府代表
卡史提佑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