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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4 年 01 月 2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1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及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 國大使羅有倫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次長哥美斯簽換;並溯自七十三 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甲 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次長哥美斯致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
羅友倫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聲述,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簽訂之薩爾瓦多共和國
與中華民國間農技合作協定。曾經雙方依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延長
其效期。而一九八二年一月雙方同意延長兩年之效期即將於本年屆滿

鑒於上述協定係中華民國政府對予本國極有價值之協助,本人謹代表
我國政府向 閣下提出正式請求: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再度延長中薩
農技合作協定之效期。
茲請求 閣下賜助並盼本協定之延長能邀 貴國政府之同意。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
哥美斯 (簽字)

一九八四年一月廿日于聖薩爾瓦多
乙 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羅友倫復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次長
哥美斯照會譯文
次長閣下:接准
閣下本年一月廿日第一二○三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本人茲向 閣下聲述,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簽訂之薩
爾瓦多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技合作協定。曾經雙方依該協定第十三
條之規定延長其效期。而一九八二年一月雙方同意延長兩年之效期即
將於本年屆滿。
鑒於上述協定係中華民國政府對予本國極有價值之協助,本人謹代表
我國政府向 閣下提出正式請求: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再度延長中薩
農技合作協定之效期。
茲請求 閣下賜助並盼本協定之延長能邀 貴國政府之同意。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 哥美斯」等由
茲照復閣下:本人業獲政府授權復告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對 閣下來
照所提建議敬表同意。茲願證實本覆照暨前述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
政府間同意延長前述協定效期二年之一項協議。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羅友倫 (簽字)

一九八四年一月廿六日于聖薩爾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