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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2 年 02 月 2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1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 和國大使羅有倫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次長哥美斯簽換;並溯自七十 一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甲 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次長哥斯美致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
羅友倫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聲述,薩爾瓦多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於一九七七年十
一月八日簽訂並於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之農技合作協定,前
經依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雙方於一九八○年二月六日換文,同意
及延長效期二年。
為此,茲根據前述第十三條之規定,本人謹代表薩爾瓦多政府,向
閣下建議將前述協定再度延長兩年,倘 閣下覆照聲明 貴國政府同
意延長時,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效期至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止。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
哥美斯 (簽字)

一九八二年一月廿六日于薩爾瓦多
乙 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羅友倫致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查維斯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一九八二年一月廿六日哥美斯次長第一三三六號來照敬悉,內開:
「大使閣下:本人茲向 閣下聲述,薩爾瓦多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於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八日簽訂並於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之農技
合作協定,前經依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雙方於一九八○年二月六
日換文,同意及延長效期二年,為此,茲根據前述第十三條之規定,
本人謹代表薩爾瓦多政府,向 閣下建議將前述協定再度延長兩年,
倘 閣下覆照聲明 貴國政府同意延長時,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即構
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效期至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止。本
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外交部次長哥美斯 (簽字
) 。」
敬復,本人經政府授權茲向 閣下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上述提議,
上述照會與本答覆照會即構成兩國政府同意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
謹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羅友倫 (簽字)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于聖薩爾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