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及十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
國大使館代表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溯自七十四年十月
二十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節略譯文
外交部茲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請求將兩國間簽署之技術合作協定續延兩年
。
外交部併此奉告,上述協定對促進多國農牧發展貢獻必多。倘荷同意
續延,當自本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外交部順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聖多明哥市
乙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復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
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鄣本年十一月六日節略內開:
「外交部茲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請求將兩國間簽署之技術合作協定續延兩年
。
外交部併此奉告,上述協定對促進多國農牧發展貢獻必多。倘荷同意
續延,當自本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外交部順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館茲復告
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中多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效期延長
兩年,並證實外交部節略暨此一復略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
項協議,並溯自本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
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聖多明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