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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83 年 11 月 1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及十一月十四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 松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杜魯克簽換;並溯自七十二年十月 二十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杜魯克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
照會譯文
敬啟者:
茲奉告 閣下:本大使接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正式請求,
將中華民國派駐多尼加共和國農技團之服務效期,以原有之相同條件
延長兩年。
多國政府對此項裨益多國經濟發展之技術合作,認為絕對需要。如蒙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延長服務期限,本大使業獲本國政府授權與 閣下
互換有關照會。
至盼此項請求能獲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杜魯克 (簽字)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於臺北
乙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復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杜魯克
照會
敬覆者:接准
貴大使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第一五七號照會內開:
「敬啟者:茲奉告 閣下:本大使接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
正式請求,將中華民國派駐多尼加共和國農技團之服務效期,以原有
之相同條件延長兩年。
多國政府對此項裨益多國經濟發展之技術合作,認為絕對需要。如蒙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延長服務期限,本大使業獲本國政府授權與 閣下
互換有關照會。
至盼此項請求能獲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部茲復告
貴大使: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多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效期延長兩
年,並證實 閣下照會暨此一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
協議,並溯自本年十月廿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朱撫松 (簽字)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