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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83 年 06 月 3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6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8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及六月三十日中華民國政府駐哥斯大黎加 共和國大使金樹基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艾卡爾簽換;並於 七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甲 中華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金樹基致哥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代部
長艾卡爾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本人茲願提及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七日簽訂之中哥技術合作補充協議,
尤其該協議第十二條第一段有關中華國農技團團長及團員延長在哥斯
大黎加服務期限事宜。
本人本日茲向 閣下證實,本國政府依據與 貴國有關當局之洽談,
並基於上述補充協議相同之精神與條件,願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
繼續延長農技團在 貴國服務期間二年。
倘 閣下代表哥斯大黎加政府照復同意,吾等雙方之換照即構成中華
民國農技團繼續在哥斯大黎加服務二年之認證。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金樹基 (簽字)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三日于聖約瑟
乙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伏里歐復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大使金樹基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二五七–八三 RE 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
本人茲願提及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七日簽訂之中哥技術合作補充協議,
尤其該協議第十二條第一段有關中華民國農技團團長及團員延長在哥
斯大黎加服務期限事宜。
本人本日茲向 閣下證實,本國政府依據與 貴團有關當局之洽談,
並基於上述補充協議相同之精神與條件,願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
繼續延長農技術在 貴國服務期間二年。
倘 閣下代表哥斯大黎加政府復照同意,吾等雙方之換照即構成中華
民國農技團在哥斯大黎加服務二年之認證。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金樹基」

本人謹代表哥國政府向 閣下證實,同意 閣下來照建議。因此,雙
方互換照會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議。

外交部長
伏里歐 (簽字)

一九八三年六月卅日于聖約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