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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保育瀕臨絕種物種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徐立德與南非共和國政府 代表 Z.Pallo Jordan 於普利托里亞簽訂;本計畫協定尚待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雙方) ,深知國際致力保護瀕
臨絕種物種之重要性,意欲加強雙方之技術合作,藉以達成保護與保育野
生動植物之目標,爰經同意如下:
第一條 執法
一 雙方之執法及海關人員應交換資訊以防止瀕臨絕種物種之非
法交易。資訊交換應針對有關瀕臨絕種物種保護之各項問題
,尤應特別注意走私問題。
二 南非執法單位同意提供有關規劃及執行喬裝查緝之技術訓練
機會,供中華民國之執法人員參與。為達成保護與保育野生
動植物之共同目標,雙方同意視需要舉辦喬裝查緝之訓練。
第二條 私人庫存管理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官員與南非共和國之有關
官員應交換意見及資訊以改善對私人持有之犀牛角、象牙及其他
瀕臨絕種物種產製品庫存之管理。
第三條 科學研究
南非共和國相關機構應儘可能協助中華民國之相關機關技術專家
改善其刑事鑑定技術,包括實驗室試驗,以便確定沒入之產製品
是否含有瀕臨絕種物種。
第四條 訓練
中華民國之相關機關之技術專家及官員應獲得機會參觀南非共和
國野生動植物刑事鑑定實驗室以提升其技術。考察項目可包括鑑
定野生動植物之紫外線運用、色層分析、任意放大多形狀去氧核
酸分析技術。為提供科學比對之堅實基礎,南非共和國應提供亞
洲地區交易最頻繁之瀕臨絕種物種產製品之標本予中華民國相關
機關之官員。
第五條 其他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南非共和國環境及觀光部應經由直
接聯繫以鼓勵相關野生動植物及管理部門間之有效溝通,並應與
省級自然資源保育主管機關在核發許可證及憑證事項上居間聯繫
。雙方應基於互惠而相互提供此等許可證之副本。
第六條 費用分擔
執行前述第一、三、四條活動所需之費用應經由雙方協議共同分
擔。
第七條 效力與效期
一 本協定自雙方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本國憲法所明定之國際協
定生效要件之日起生效。
二 任一方得隨時於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
為此,雙方代表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並用印,以昭信守。本協定
以中文及英文分繕兩份,兩種約文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訂於普利托里亞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徐立德 〔簽字〕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Z.Pallo Jordan〔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