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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關於設置南非社區森林計畫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徐立德與南非共和國 政代表 Kader Asmal 於開普敦簽訂;本計畫協定尚待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合稱
締約雙方) 基於兩國現存友好關係,決定在南非共和國聯合推行社區森林
計畫 (以下簡稱社區森林計畫) ,以增進兩國合作關係,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茲提供,並獲得南非共和國接受,贈款五百萬美元,用
以推動本協定所稱之社區森林計畫。
第二條 鑒於南非共和國正面臨農村地區傳統薪材來源困難,社區森林計
畫之主要用意在藉由教導社區與小農管理造林工作,管理草原薪
用與樁用木材生產工作,及推行其它以社區為主之相關工作,以
緩和此一狀況。
社區森林計畫之首要目的在提升鄉村地區人民生活水準,次要目
的則在落實南非自然被覆植物之保育。
第三條 南非共和國指定其水利森林部為本協定之執行機關,中華民國指
定其駐南非大使館為本協定之執行機關。
第四條 社區森林計畫之實施,應由南非共和國指派水利森林部於諮商中
華民國駐南非大使館後全權推動。實施地點應力求均衡普及於南
非九個行省。
第五條 社區森林計畫實施期限為期五年,南非共和國於第一年實施後如
能將實施期限縮短為二至三年時,中華民國不表反對。
第六條 南非共和國依計畫原訂目標動支中華民國所提供之贈款,贈款共
計五期每年一百萬美金,按期撥交南非儲備銀行重建發展計畫專
戶控存。本協定生效後即撥入第一期款。
社區森林計畫如依第五條規定縮短實施期間時,第一期贈款應予
增補,其後每期款項亦由第三條規定之執行機關協議後予以調整

第七條 於本協定有效期間內,中華民國有權隨時經由其駐南非大使館監
督及瞭解社區森林計畫之推動進展情形,而得:
一 實地視察實施中或預定實施之場所。
二 要求南非共和國執行機關定期提供相關財務說明。
三 要求南非共和國執行機關定期提供實施成果報告。
第八條 本協定如遇有任何執行或解釋上之疑義時,締約雙方應經由談判
解決之。
第九條 一 本協定得經締約雙方循外交管道以互換照會方式予以修改。
二 遇有修改時,自一方復照同意他方提議修改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一 本協定於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其本國法律規定之程序
後生效。
二 本協定於南非共和國通知中華民國社區森林計畫業已完成
之日起六個月後終止。
締約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即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開普敦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以中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徐立德〔簽字〕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Kader Asmal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