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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章孝嚴與塞內加爾 共和國外交暨僑務國務部部長倪雅思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五年七月二 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兩國間友好暨合作關係,特別
是在農業方面之合作關係,經各派代表議定條款如后: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之請,同意派遣由十二人組
成之農業技術團,協助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發展稻米、蔬菜與花
卉 (觀賞植物) 及水產養殖,以增加農漁業產量。
第二條 為達成第一條所述之目標,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在卡薩芒斯河吉甘秀至哥達間稻作區,進行稻作之示範、訓
練及推廣工作。
二 在上述地區進行吳郭魚及牡蠣養殖之示範及推廣工作,使成
為農、漁、牧綜合經營地區。
三 針對迪安尼究地區二百公頃菜農,提供蔬菜生產技術指導並
協助成立蔬菜產銷班。與塞國花卉發展協會合作,提供花卉
及觀賞植物栽培技術。派員與塞國園藝研究中心共同進行園
藝發展研究計畫。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負擔農業技術團人員之返旅費及渠等在塞內加爾共和國服務
期間之薪金及保險費。
二 負擔農業技術團本身運作所需之經費。農業技術團對其經費
之支用擁有自主權。
三 負擔農業技術團在塞內加爾共和國工作期間所需之交通工具

四 負擔農業技術團在示範區工作所需之農機具、肥料、殺蟲劑
及種籽。
第四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同意:
一 豁免農業技術團人員各項薪給及其他收入之任何稅捐。
二 豁免農業技術團工作所需進口之設備、器材及殺蟲劑等稅捐

三 豁免農業技術團人員第一次入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家庭用
品之進口及其他稅捐。
四 提供農業技術團在每一計畫執行地區設立示範區所需之土地
及附有傢具及水電設備之住所。
五 給予農業技術團人員必需之保護及不低於在塞內加爾共和國
服務之國際機構人員之待遇。
第五條 農業技術團得自由使用示範區內之土地。示範區內所生產之農產
品除保留供農業技術團人員所需之適當部分者外,其餘將送交塞
內加爾共和國政府。
第六條 農業技術團應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有關權責單位,尤其是所在工作
地區之農漁牧機構中心密切合作。
第七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漁牧技術講習時,接受塞內加爾共和
國政府派員來華參訓。上述人員由塞內加爾共和國至中華民國間
之往返機票及在中華民國之生活與訓練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
擔。
第八條 締約國雙方承允以全力使此協定條款在最佳條件下實施。
第九條 本協定可經兩國政府共同同意後以換文方式修改之。
第一○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於六個月
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有意修訂條文或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動
延長三年。
為此,雙方各經其政府授權之代表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
文與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章孝嚴〔簽字〕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暨僑務國務部長
倪雅思〔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