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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聖文森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大使館代辦劉廣平與 聖文森農業、工業暨勞工部部長克魯祥簽換;並溯自八十五年八月三十 一日

 
聖文森國農業、工業暨勞工部部長克魯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致中華
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劉代辦廣平照會
敬啟者:
茲奉告中華民國與聖文森國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簽訂並於其後每兩年
延期迄今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頃經雙方磋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上述協定將予延長效期兩年,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持不變。
本人謹代表聖文森國政府向貴代辦聲述:本照會及貴代辦同意上述協議之
復照將構成上述協定之補充文件。
本人順向 貴代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農業、工業暨勞工部部長
克魯祥〔簽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因于聖文森國

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劉代辦廣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復聖文森
國農業、工業暨勞工部部長克魯祥照會中譯文
敬啟者:
接准 閣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茲奉告中華民國與聖文森國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簽訂並於
其後每兩年延期迄今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頃經雙方磋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上述協定將予延長效期兩年,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持不變。
本人謹代表聖文森國政府向 貴代辦聲述:本照會及 貴代辦同意上述協
議之復照將構成上述協定之補充文件。
本人順向 貴代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閣下來照及復表同意之本照會即構成前述協
定之補充文件。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代辦
劉廣平〔簽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于聖文森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