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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章孝嚴與海地共和國外 交部部長龍向於太子港簽訂;並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雙方同意
恢復農技合作,以增加海地共和國之農業生產,爰經雙方代表獲致協議如
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一個由十人組成之農業技術團,以協助海
地共和國政府發展稻米及其他作物之栽培,並達成糧食之增產。
農技團人數得經雙方同意調整之。農技團參與之具體工作由屬於
本協定一部份之附件「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與中華民國農業技
術團為增加阿狄波尼河谷區農業生產技術合作之重要指標」確定
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負擔農技團人員之往返旅費及渠等在海地共和
國留駐期間之薪金及保險費。
海地共和國政府應給予農技團人員出入境暨服務期間居留之便利
,提供必要之保護暨與雙邊合作人員同等之待遇,並豁免其一切
稅捐。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提供農技團在工作上所需之交通工具、農機具
以及肥料、殺蟲劑及種籽。
海地共和國應於農技團服務期間,對進口上述物品豁免關稅及其
他一切稅捐。
第四條 海地共和國政府應盡其能力所及,提供農技團人員在其工作之每
一地方所需配置傢具及有水電供應設備之住宅。
第五條 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負責於農技團之同意下擬訂工作任務,農
技團應在開發局之計劃範圍內工作,惟可於要求下,在海地共和
國領土之其他地區提供服務。
第六條 海地共和國求將自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內指定一位與農技團團
長對等之人員。
第七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技講習班時,接受海地共和國政府派
員來華參加。上述人員由海地共和國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機票及
在中華民國之生活與訓練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八條 締約兩國政府協議,將共同致力於最佳條件下實施本協定之各條
款。為此,雙方每年將就此一合作舉行一次聯合工作檢討會議。
第九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期滿前六個月雙方應
檢討合作項目之成效,藉以決定是否延續、修正或廢止本協定。
本協定以中文與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各經其政府授權之代表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即公曆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訂於太子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章孝嚴【簽字】

海地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龍向【簽字】

附件
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與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為增加阿狄波尼河谷區農業
生產技術合作之重要指標
一 緣由
基於下述理由,「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與一個中華民國技術團之
技術合作,被認為有其必要:
(一) 阿狄波尼河谷區農業生產,特別是稻米生產,面對阿狄波尼省地區
以及全國糧食需求之不斷提高,而同時耕作技術之訓練與研究俱嫌
不足,阿狄波尼河谷區生產暨耕種體系不相配合,以致未能依應有
之幅度予以增加。
(二) 中華民國技術團以往針對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致力於提供區內農
民之服務,特別是在提供農民稻米、水果及蔬菜之優良品種及推廣
農業機械化方面,曾經有過貢獻。
二 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與中華民國農技團為增加阿狄波尼河谷區農業
生產技術合作重要指標
在阿狄波尼河谷區增加農業生產,「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及中華
民國農技團間之技術合作重要指標應為:
(一) 與「農業研究及資料中感」及「農經暨獸醫學院」合作下,重整阿
狄波尼省唯一座落於 MAUGER 而目前關閉之農業研究中心,並恢復
其運作。
(二) 妥善培育阿狄波尼河谷區現有之稻米良好品種。
(三) 針對國內市場需求,選定並推廣稻米之良好新品種。
(四) 針對在阿狄波尼河谷區稻米種植,與「農業研究及資料中心」及「
農經暨獸醫學院」合作,調整適合生產之技術。
(五) 重整原設於 DESEAUX 之前農機中心,並恢復其運作。
(六) 加強 DESEAUX 種籽中心之功能:提供電力、整理曬穀場。
(七) 成立並推動一經濟暨統計室,用以建立並處理河谷地區產品有關生
產、行銷及農業統計及經濟性資料。
(八) 針對阿狄波尼河谷區生產暨耕作體系,提出合適之實施計畫。
(九) 改良食米加工之效益。
(一○) 擬訂合適之計劃,俾利用河谷地區收穫後殘餘物資,製造並使用
堆肥。
(一一) 擬訂合適之計劃,以推廣食米及其副產品應用之多元化。
(一二) 重整阿狄波尼河谷區農業中級學校並與幹部訓練暨進修處與農經
暨獸醫學院合作,推動河谷區農民及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技術
人員之訓練與進修。
(一三) 擬訂辦法,據以提供河谷區農民及阿狄波尼河谷區開發局技術幹
部獎學金及深造機會,前往中華民國。
(一四) 大力協助在河谷地區策略性地點成立接待處所並整建現尚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