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延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及十一月二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 國大使歐鴻鍊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阿雷瓦羅簽換;並自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阿雷瓦羅致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歐大使鴻鍊照
會 (中譯文)
第 12584 號
大使閣下:
茲謹奉告閣下,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由中瓜兩國政府於瓜京所簽訂之「
瓜地馬拉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經於一九九○年十月
以換文方式將效期延長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鑒於中華民國政府依據上述協定所派之農業技術團透過研究、推廣及培訓
瓜國農民等計劃,對於瓜國境內不同地區之農業發展貢獻良多。基於上述
,瓜國政府希望閣下轉請貴國政府惠予同意將該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延五
年,以便瓜國政府在未來五年續獲貴國農技團寶貴貢獻之益。
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 阿雷瓦羅【簽字】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瓜地馬拉市

第 EC84-483 號
部長閣下:
本人茲敬復 貴部阿雷瓦羅次長閣下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致本人之
第 12548 號照會,提請本人轉請我國政府同意將一九八五年所簽訂,一
九九○年十月經由換文延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與瓜地
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延效期五年。
本人茲特奉告閣下,我國政府願基於一九八五年所簽協定相同之精神與條
件並依該協定第十七條「得由締約雙方協議以換文予以延期」之規定,同
意將該協定之效期延長五年,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年
十一月十四日止。
基於上述,倘貴國政府經由閣下對本案表示同意,則吾人互換之照會即確
定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瓜地馬拉繼續服務五年。
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歐鴻鍊【簽字】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於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