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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甘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甘比亞共和 國外交部部長巴布卡爾‧強恩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及鞏固兩國間既存友好關係,並
促進農業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獲致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該團) 前往甘比亞
共和國提供技術協助如左:
一 在麥島省嘉哈里‧帕恰地區從事稻米之增產;
二 在拉明及瓦蘇設立蔬菜生產區;
三 在沙普設立農機中心以支援稻米及蔬菜生產;
四 指導示範人員與農民種植稻作及蔬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一 負擔該團人員往返甘比亞共和國之旅費;
二 負擔該團人員在甘比亞共和國服務期間之各項薪津及保險費
等;
三 提供該團工作所需之交通工具及農機具。
第三條 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承諾:
一 提供該團人員免費備有傢具及水電設施之住所;
二 豁免該團人員薪津及所得之稅捐;
三 免除該團人員及眷屬入境甘比亞時第一次安頓之私人及家庭
用品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四 免除該團工作所需進口之設備、種籽、肥料、殺蟲劑、農機
具及其他物料等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五 給予該團人員充分之保護及依任何第三國及國際組織在甘比
亞共和國服務之技術人員所享之待遇。
第四條 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承允提供農技團為平整土地及發展推廣區所需
之人力及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技講習時,接受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派
員來華參加。前述人員自甘比亞共和國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機票
、在中華民國之生活與訓練費用及零用金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六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其後除非締約一方於
本協定效期截止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雙
方得經由換文方式,延長效期三年。
第七條 本協定得由雙方政府協議經由換文方式修訂之。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錢復【簽字】

甘比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巴布卡爾‧強恩【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