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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農牧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0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八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大使館 代表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關於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
農牧技術合作協定事,外交部茲願奉告大使館,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亟盼
依據上述協定第十條,將其效期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五年。
倘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該項提議,本節略及大使館之復略將構成延長該協定
效期五年之協議。
外交部對中華民國政府考慮延長該協定效期並維持原協定內容,謹先申致
謝忱。
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高之敬意

一九九三年二月廿五日於宏京德古斯加巴市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大使館致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節略中譯文)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大使館茲向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
接准外交部本年二月廿五日第 DGPE-04 號節略內開: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關於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
國農牧技術合作協定事,外交部茲願奉告大使館,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亟
盼依據上述協定第十條,將其效期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五年。倘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該項提議,本節略及大使館之復略將構成延長該協定效
期五年之協議。外交部對中華民國政府考慮延長該協定效期並維持原協定
內容,謹先申致謝忱。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願復告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欣然同意將一九八九年十
二月十八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農牧技術合作協定效期自一
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五年,外交部與中華民國大使館互換之節略即構
成對於此事之一項協議。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大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於宏京德古斯加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