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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農業委員會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間農業合作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12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與加拿 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主任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

 
一 為促進台灣與加拿大間農產貿易、農業投資及技術合作,台北農業委
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以下簡稱加拿
大辦事處) 決定成立一個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工作小組) 雙方並體
認農業合作在經濟發展上之重要性,擬在本備忘錄規定之架構下推動
各項相關計畫。
(一) 本工作小組由雙方相關代表組成,加拿大辦事處主任為首席代表,
農委會亦須指派一高級官員任首席代表。雙方亦可自各該政府部會
、相關團位及公、民營企業中選派其他代表參與;如有需要,方可
請專業顧問或專家提供協助。
(二) 本工作小組每年輪流在加拿大及台灣至少各開會一次,臨時小組會
議可視需要並經對方同意後隨時召開
(三) 會議議程須依照雙方之建議排定,因此雙方須在會議前一個月提出
有關建議,且各召集人亦須事先告知對方與會成員及人數。
(四) 本工作小組會議主辦國召集人應負責有關會議籌辦事宜,惟雙方須
自行負擔與會期間各項費用。
二 本工作小組成立之目的在增進加拿大與台灣雙方農業及農產品之發展
及合作。
三 本工作小組函蓋各項工作項目,諸如拓展農產貿易、轉移農業技術、
促進農業投資資、減少貿易障礙及動植物檢疫等事項。
四 本工作小組應以分析加拿大與台灣雙方各部門之旨趣來評估各項合作
之可行性,並確定各相關研究機構或團體及公民營企業之經濟合作計
畫。
五 雙方體認本備忘錄之訂定並不增加對方任何財務負擔。
六 本工作小組會議記錄以英文繕製,並由雙方首席代表共同簽署,其中
文譯本應於會後儘速完成。
七 本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得於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終止本備忘錄。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經雙方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字。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訂於台北

農業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

加拿大駐台北辦事處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