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二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
使館代表與聖露西亞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八十一年五月八日生效
(甲) 駐聖露西亞大使館八十一年元月二十九日第○二四號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茲向聖露西亞外交部致意,並就中華民國政府
與聖露西亞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所簽署,嗣經一九八六年、一九八
八年及一九九○年三度延長效期之中、聖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再度予以
延長事,請求聖露西亞政府同意依照原協定及一九九○年雙方換文附錄之
條款,將該協定效期延長兩年,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至一九九四年五月
七日為止。
上述建議倘荷聖露西亞政府同意,中華民國大使館將視本節略及聖方同意
復略構成兩國政府間前述協定之延期換文。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聖露西亞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
一九九二年元月廿九日於卡斯翠市
(乙) 聖露西亞外交部復駐聖露西亞大使館節略譯文:
聖露西亞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致意,並就大使館一九九
二年元月廿九日第○二四號節略所提延期換文事,答復告以:聖露西亞期
盼將中、聖兩國政府所簽訂之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中、聖農業技術合作協
定及一九九○年五月雙方換文所共同同意之附錄條款,依照該協定第九條
之規定效期予以延長兩年。聖露西亞外交部茲同意將大使館一九九二年元
月廿九日第○二四號節略與聖外交部本復略作為雙方延期之換文。
聖露西亞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聖露西亞外交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廿四日於卡斯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