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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10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及十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蘇秉 照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黎那雷斯簽換;並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生效

 
巴拿馬外交部長黎那雷斯致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蘇秉照照會中譯文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
之技術合作協定,迭經延長效期。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執行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自一
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造福巴拿馬農牧業界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效期
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部長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黎那雷斯
一九九一年八月廿八日

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蘇秉照復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黎那雷斯照會中
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九一年八月廿八日第 DGAJT/DT/352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
之技術合作協定,迭經延長效期。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執行農業計劃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自一
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造福巴拿馬農牧業界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效期
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部長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深盼進一步加強貴我兩國間既存睦誼,同
意將該技術合作協定再延長效期兩年,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大使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閣下來照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
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蘇秉照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