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農牧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尼加拉瓜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雷阿爾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一年三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之友好關係,雙方同意
促進技術合作,爰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農牧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駐
在尼加拉瓜共和國,該團將由團長一人及具有專長並視尼加拉瓜
共和國政府需要而派遣之人員組成,俾推動雙方所認為優先之農
牧及水產養殖項目之技術協助及合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往返尼加拉瓜共和國之旅費及在尼
加拉瓜服務期間之薪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對農技團人員之出
境及服務期內之居留均應予以便利,發給簽證,豁免稅捐,包括
農技團人員入境時之私人行李,並應給予證明其身份之文件及准
享有聯合團特權及豁免公約暨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等所賦予
專家之特權與豁免。
第三條 締約雙方政府同意,各項合作方案內容包括方案之目標、方式、
執行及期限,工作進度、農技團人員之程度、人數、職責、工作
報告,應配合之人力以及其他細節等,均將由締約雙方依據本協
定商訂之。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在下列條件下供給農技團需由中華民國購運至尼加
拉共和國之農具器材:
(一) 本條所之農具及器材,其在尼加拉瓜之所有關稅及附加稅
捐均應豁免。
(二) 該等農具器材在尼加拉瓜境內之貯存、運載及其他服務等
項費用,均由尼加拉瓜共和國負擔。
(三) 農技團在尼加拉瓜之任務結束後,上述農具器材均將贈予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俾供農牧部用以支援其農牧發展之
工作。
第五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經由其農牧部指派全國性之相對單位,俾協
調配合農技團各項工作之執行,並得經由該農牧部指派其他尼國
技術合作人員參與,其人數由締約雙方商定之。
第六條 尼加拉瓜政府依農技團各項方案之性質,提供農技團辦理行政工
作之處所。
第七條 尼加拉瓜政府由其國家衛生體系提供農技團人員在尼國服務期間
之醫療及住院。
第八條 尼加拉瓜政府將指派聯絡員乙名,俾在必要時提供協助。
第九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承允取得及整頓協議示範之地區,並作必要
之整修。農技團得使用示範區內之土地,所收穫之農牧產品,除
保留合理部份供農技團本身消費及作為樣品與種籽之用外,餘均
交予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
第一○條 尼加拉瓜政府豁免農技團人員薪金之所得稅。
第一一條 中華民國將提供獎助金,包括膳宿及來回交通費以便尼加拉瓜
人員在中華民國專業組織或工作中心接受各項農技訓練。
第一二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除非任何一方
政府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政府終止本協定,本協定
將於期滿後自動延長,每次為期三年。
第一三條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二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中華民國及尼加拉共和國兩國政府代表爰簽字於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即公曆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簽訂於中華民國臺
北市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錢復〔簽字〕
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雷阿爾〔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