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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哥國農業技術團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農牧部間發展養豬合作協議書(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六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劭 學錕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農牧部代表 JUAN RAFAEL LIZANO SAENZ 簽訂 ;並於八十年三月六日生效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農牧部與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發展哥國養豬事業合作計
劃。
吾等, JUAN RAFAEL LIZANO SAENZ ,以農牧部部長身份,與邵學錕,以
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身份,協議如次:
一 本協議書列入於 1985 年 6 月 14 日經批准為第 6987 號法律有關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之技術協助協定範疇之內。
其確切目的在協議發展哥國養豬事業合作計劃。
二 計劃執行前概況
依據 1984 年之調查,哥斯大黎加全國養豬業共有豬 286,606 頭,3
7,955 個養豬戶。由於它對內部農牧產品之貢獻,創造外匯、就業、
生產因素之使用以及眾多類食品項目之生產,養豬業之重要性居哥國
經濟結構內畜牧業之第三位。
養豬業雖有其經濟上之重要性,但卻有其技術上之重大限制,以致無
法全面發展,為此急需政府,尤其農牧部給予養豬業全力支援。
鑒於上述情況,農牧部已在其政策內列有推動發展養豬業務,以作為
改善中小農生活,收入、營養及保健水準之措施。
農牧部發展養豬業務,諸如出售種母豬,研究,及技術轉移等,旨在
配合中小生產者之需要。
另方面,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簡稱為中國技術團,也在技術方面與
哥國國家機構,及中小農合作。
由此,農牧部與中國技術團因業務目標相近而相互結合並同意簽署合
作協議書,內容如下:
第一條 農牧部與中國技術團之養豬合作計劃將涵蓋全國,並視其發
展情形對全哥國不同地區之養豬農民提供服務。
第二條 本計劃之目標乃在經由加強與促進農牧部原設於地雅孟德農
業試驗場之種豬繁殖、養豬研究及訓練中心所辦理之全國性
養豬業務來達成支援全國養豬之發展。
第三條 農牧部養豬科科長及中華民國農技團團長共同辦理本計劃目
標之協調、企劃及管制工作,彼等關於種豬繁殖、養豬研究
及訓練中心之業務將由一地區小組提供支援以發揮工作績效
。該地區小組之組成方式為
1 農牧部地雅孟德農業試驗場養豬項目負責人。
2 中國技術團派駐地雅孟德種豬繁殖、養豬研究及訓練中心
之一位技師代表。
3 大西洋地區管理局之一位代表。
4 地雅孟德農業試驗場場長。
本計劃協調人員與地區小組將組成種豬繁殖、養豬研究及訓
練中心之督導委員會。
第四條 本計劃協調人員之任務為依據國內實際情況,及地區小組所
可能提供之支援等因素而進行企劃與制訂本計劃之方針。
第五條 所有豬隻出售款將存入地雅孟德農業試場第二種計劃第三項
業務之農牧部-中國技術團養豬計項下之第 20239-0 號帳
戶。
第六條 本項合作計劃所產生之經濟效益將由督導委員會取得農牧部
財務科同意,及遵照一般採購程序而進行轉投資以供購買材
料、設備、製作均衡飼料用之原料、獸用藥品及其他器具等
用。並根據地區小組之判斷,採行各項足以改善或擴大農牧
部-中國技術團之養豬計劃及其他養豬發展計劃之措施。
第七條 為擴展本計劃,將授權督導委員會處理農牧部-中國技術團
養豬計劃項下所經手之豬隻之貸放業務。
第八條 農牧部-中國技術團養豬計劃之功能為採用研討會,田間觀
摩會、授課、及座談會等方式訓練、示範及傳授種豬生產技
術給具有興趣之養豬農民。
第九條 出售種豬、肥育用斷乳豬,肥豬及淘汰豬之方式將依據 198
8 年 8 月 4 日第 147 號公報所公佈之農牧部第 18296
號行政命令有關農牧部所屬試驗場及其他附屬單位出售動產
之規定辦理,並將由本計劃之督導委員會監督。
第一○條 地雅孟德種豬繁殖中心之技術人員需向督導委員會呈報完
整報告。
第一一條 為有效執行本項合作計劃,農牧部之義務如下:
1 提供設備、人員及現有豬隻以供發展地雅孟德種豬繁殖
養豬研究及訓練中心。
2 由中國技術團估計為達成種豬繁殖中心之目標所需之人
數,調撥供中國籍技師住宿用房舍。
3 在可能範圍內,派遣有才幹之技術人員支援農牧部–中
國技術團計劃。
4 與中國技術團協調,並依據養豬農戶之需要,辦理各項
研究工作。
5 將由出售家畜所得之財務收支帳目存檔在財務科,並由
該科複印收支帳予地雅孟德試驗場。
6 盡全力移轉適當技術予養豬農民。
第一二條 有效執行本協議書,中國技術團之義務如下:
1 協助種豬中心修繕舊豬舍,建造飼料加工廠房及配置各
種設備,並建立研究部門。
2 派駐一組至少兩位有才幹之技術人員在豬場服務,及一
位技術支援技師至畜牧司養豬科以合作辦理全國性之養
豬場技術指導。
3 提供設備及必要之中間原料以推展農牧部–中國技術團
計劃。
4 根據生產戶之需要,與農牧部合作辦理農豬戶所需之各
項研究及農業推廣工作。
5 提供種豬中心推展業務所需之額外工人。
6 協助農牧部訓練經辦養豬業務之員工。
第一三條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其效期為三年,得自動
延長一次或多次相同之效期,除非任何一方在效期屆滿前
六個月正式通知對方政府。
茲於宣讀上述條文,並同意所有內容後,吾等於 1991 年 3 月 6 日於
聖約瑟市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