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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0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2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八日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大使章德惠與史瓦濟蘭 王國外交部部長孟巴簽換;並溯自七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一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部部長孟巴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致中華民國駐史
瓦濟蘭大使章德惠閣下照會
逕啟者:
關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簽訂並經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換文續約
三年而於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期滿之史瓦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間之
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本人謹提議:
1 前述協定應予延長效期三年,並溯自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2 前述協定各條款及各條件應維持不變。
本人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閣下確認上述瞭解之
復照,將構成延長一九八四年所簽史瓦濟蘭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
作協定效期之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章德惠閣下

外交部長
孟巴【簽字】

公曆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墨巴本
二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大使章德惠七十九年十月八日復史瓦濟蘭王國外
交部長孟巴閣下照會
逕復者:
接准 閣下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DFA.400/CHI/1 號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簽訂並經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換文續
約三年而於一九九○年四月三日期滿之史瓦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間之
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本人謹提議:
1 前述協定應予延長效期三年,並溯自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2 前述協定各條款及各條件應維持不變。
本人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閣下確認上述瞭解之
復照,將構成延長一九八四年所簽史瓦濟蘭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
作協定效期之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敬復同意本協定依照 閣下來照提議及本復
照即構成延長效期之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部部長孟巴閣下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
特命全權大使
章德惠【簽字】

公曆一九九○年十月八日於墨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