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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30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9 年 04 月 2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王飛與史瓦 濟蘭王國外交部部長西班約尼簽換;並溯自七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一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部長西班約尼七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致中華民國駐史
瓦濟蘭大使王飛閣下照會:
逕啟者:
關於一九八四年四月卅日所簽並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廿九日期滿之史瓦
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間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本人謹提議:
1 前述協定應予延長效期三年,並溯自一九八七年四月卅日起生效。
2 前述協定各條款及各條件應維持不變。
本人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閣下確認上述瞭解之
復照,將構成延長一九八四年所簽史瓦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
術合作協定效期之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
王飛閣下

外交部長
西班約尼【簽字】

公曆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於墨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