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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8 年 12 月 0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六日中華民國駐 聖文森大使館代表與聖文森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溯自七十五年八月三十 一日

 
聖文森外交部來照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於聖文森

聖文森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關於聖文森與中華民國於
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所簽訂並於一九八四年及一九八六年分別延長效期
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外交部頃奉米契爾總理同意如下:
(一) 上述協定將予延長效期一年,並溯至一九八八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持不變。
外交部謹聲述:本照會及大使館同意上述建議之復照將成為上述協定之補
充協定。
聖文森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本送工商農部長

聖文森外交部來照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卅日

聖文森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關於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十
月十七日第一七一/八八號照會有關聖文森與中華民國簽訂之農業技術合
作協定,聖文森政府同意上述協定延長效期由一年改為二年。
聖文森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本送工商農部長

駐聖文森大使館復照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六日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聖文森外交部致意並聲述:關於貴部一九八八年十月
十七日第一七一/八八號及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卅日第一九五/八八號來照
所稱聖文森政府同意延長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如下:
(一) 上述協定將予延長效期二年並溯至一九八八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持不變。
大使館謹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上述貴部來照建議一節,可予同意,並證
實貴部來照及本照會即構成上述協定之補充協定。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聖文森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