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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7 年 03 月 0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03 月 0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及三月六日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大使館代辦鄭 博久與聖文森貿易、工業暨農業部部長德弗列特斯簽換;並溯自七十五 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敬啟者:
茲奉告:關於中華民國與聖文森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簽訂並於一九八
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延期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頃經雙方磋商,達成協議如
下:
(一) 上述協定將予延長效期兩年,並溯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持不變。
本人僅代表聖文森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貴代辦同意上述協議之復照,將
構成上述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人順向 貴代辦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聖文森貿易、工業暨農業部
部長德弗列特斯【簽字】

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于聖文森

駐聖文森大使館代辦鄭博久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復聖文森貿易、工業暨農
業部部長德弗列特斯第七六○一二號照會

敬啟者:接准
閣下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茲奉告。關於中華民國與聖文森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簽訂
並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延期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頃經雙方磋商,
達成協議如下:
(一) 上述協定將予延長效期兩年,並溯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特不變。
本人謹代表聖文森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貴代辦同意上述協議之復照,將
構成上述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人順向 貴代辦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 閣下來照及復表同意之本照會即構成前述
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大使館代辦
鄭博久

一九八八年三月六日于聖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