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及四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
館代表與聖露西亞外交部簽換;並於七十七年五月八日生效
聖露西亞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致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第七
十四號節略
聖露西亞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提及聖露西亞政府與中華民國
政府間於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所簽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外交部茲奉告:聖
露西亞政府願將一九八八年五月八日屆滿效期之上述協定再度延長至兩年
至一九九○年五月八日止。
聖露西亞外交部順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於卡斯翠市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一九八八年四月廿一日復聖露西亞外交部
第二一三號節略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聖露西亞外交部致意並聲述:頃接外交部第七十四號
節略提及聖露西亞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所簽農業技
術合作協定。並承告聖露西亞政府願將一九八八年五月八日屆滿效期之上
述協定再度延長兩年至一九九○年五月八日止,業經誦悉。
大使館茲復告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上述協定效期再度延長兩年至
一九九○年五月八日止。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
聖露西亞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八年四月廿一日於卡斯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