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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9 年 11 月 0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0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及十一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 使宋長志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甘雷翁納德簽換;並於七十八年十 一月十二日生效

 
巴拿馬外長甘雷翁納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致本館宋大使照會
大使閣下:
茲奉告,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經由一九七
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之議定書、一九
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簽署之議定書、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議定書、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換文、一九八
三年十一月九日換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與十二日換文、及一九八七
年十月廿七日與十一月十二日換文予以延長,其效期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
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執行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為擴大
該項合作以加惠巴國農民起見,盼該協定再度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延續二年。
基於上述,本人爰建議,本照會及閣下所復經貴國政府同意之照會即構成
一項協定,其效期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
日止。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甘雷翁納德【簽字】

駐巴拿馬宋大使七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復巴拿馬外交部長甘雷翁納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第 DGOICT/DT/151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奉告,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經由一九七
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之議定書、一九
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簽署之議定書、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之議定書、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換文、一九
八三年十一月九日換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與十二日換文、及一九八
七年十月廿七日與十一月十二日換文予以延長,其效期至一九八九年十一
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執行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為擴大
該項合作以加惠巴國農民起見,盼該協定再度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延續兩年。
基於上述,本人爰建議,本照會及閣下所復經貴國政府同意之照會即構成
一項協定,其效期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
日止。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中華民國政府亟願進一步加強 貴我國間既存之睦誼,同意將該技術合作
協定再度延長效期二年。
本人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閣下來照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
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宋長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