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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暨修訂」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2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1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連戰與馬紹爾群 島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部長紀吉納於台北簽訂;並溯自七十七年二月十七 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為增進兩國友好關係,同意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三日所簽
訂,並經於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一九八四年二月廿二日、一九八
四年八月廿七日及一九八六年五月廿七日修訂之技術合作協定,應予
延長兩年,並溯自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第一條所指之農技實驗團範圍應修改為在伊彭環礁設立一分
團,派駐團員二人,至麥哲羅環礁應留駐人員四人,其中包括團長一
人,阿諾環礁則留駐人員二人;
三 上述協定之其他條款及條件均維持不變。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具兩份,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在台北簽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長連戰【簽字】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代表
外交部長 紀吉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