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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索托王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2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賴索托王國大使館代辦劉洋 海與賴索託王國外交部部長塔巴尼於賴京馬塞魯簽訂;並於七十九年六 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索托王國政府於一九九○年四月五日復交後,為促進及
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雙方同意恢復兩國農技合作,以增加賴索托之農業
生產,爰經雙方代表獲致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農業技術團協助賴索托王國發展玉米及其
他農作物之栽培,以利達成賴索托玉米生產自給自足之目標。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一 派遣十八名農技人員擔任該團人員,包括農藝專家、水利技
師等,赴賴索托工作;
二 由該團在下列五處從事玉米栽培:
(1) 布達布德省
(2) 黎力貝省
(3) 貝利亞省
(4) 馬塞魯省
(5) 馬斐登省
並將該團團部設在首都馬塞魯,及在上述地點設置分圖;
三 對下列地區灌溉計畫之實施提供技術指導:哈賴索利、哈蘇
阿拉尼、利佐寧、馬布佐、美加美達拉那、北加、塔巴帕沼
、塔斯利地馬;
四 該團籍提供貨款及農技協助予上述地點遴選之農民,從事推
廣計畫,俾賴索托王國增加玉米及其他農作物之生產,而達
成賴國糧食自給自足計畫。有關貸放款機構與上述遴選農民
間之補充協定另訂之;
五 負擔該團人員在賴索托王國服務期間之各項薪給及往返旅費

六 提供該團工作所必需之交通工具。
第三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承諾:
一 豁免為執行在本協定項下之計畫所進口或在就地取得之資材
、設備、車輛及勞務之關稅及營業稅。所有此等資材、設備
、交通工具及勞務均託由賴國配合實施單位,農業、合作暨
行銷管理部收轉;
二 提供該團依本計畫所需工作車輛之燃料、汽油料及潤滑油;
三 提供該團人員在上述每個工作地點備有傢俱及水電等基本設
施之適宜居所;
四 給予該團人員充份之保護,及依一般技術合作協定在賴索托
王國服務之任何第三國工作團隊所享之禮遇;
五 豁免該團人員及其眷屬得自賴國境外收入之所得稅;
六 依據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修訂之關稅聯盟協定,凡該團
人員及其眷屬抵任後六個月內進口或購自賴國而確實為自用
之個人及家庭用品應豁免其關稅及營業稅。
上述所提之家庭用品,每一個家庭得包括:一輛汽車、傢俱
及床單毛巾、廚房用具、一台電視機、一台電唱機、一台冰
箱、一台冷凍箱、一台洗衣機、一台冷暖氣機、一組音響及
一台錄音機。
依此協定進口之貨物,於進口後二年內得不經財稅首長之同
意出售或轉讓予同享此等特權者;在此期間內,如出售或轉
讓予未享有此等特權者則應依賴國國內法之相關條文規定繳
稅。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索托王國政府並進一步議定:中華民國依本協
定提供之協助期滿後,原用於本計畫之所有設備、生產投資及供
應物品仍將繼續供作本計畫延續之用。
第五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於六月
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動延期,每次為期
三年。
第六條 本協定得經兩國政府之相互同意,以換文方式修訂之。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各經其政府授權之代表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即公元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訂於賴京
馬塞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賴索托大使館代辦
劉洋海【簽字】

賴索托王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長 塔巴尼【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