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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雅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0 年 10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駐雅加達中華商會代表蔡海塗 與駐台北印尼商會代表達瑪拉於台北簽訂;並溯自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 日止效

 
本協定係由駐台北印尼商會,印尼共和國政府之商務代表機構,地址位於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士林忠誠路四六之一號新光仰仁名廈三樓 (甲方) ,與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中華民國政府商務代表機構,地址位於印尼耶加達市
蘇地曼街卅二號,達瑪拉沙地大樓七樓 (乙方) 之間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廿
五日訂立。
鑒於
1 甲方借重駐中爪哇地區包括印尼中爪哇省及日惹特別省之中華民國農技
團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 專家所提供之服務已有七年。
2 甲方對於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與印方配合人員以及農民合作之
努力甚為滿意。
3 由於前述合作績效卓著,印尼農業單位與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
雙方代表於一九八七年八月十日同意甲、乙雙方於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
在台北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應酌予修正並自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
年延期三年。
4 甲方及乙方,各依其本國政府之授權,同意認可前述一九八七年八月十
日之決議並正式將該農技合作協定延期三年。
因此
雙方協議修正該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作之期限與目標
一 合作之期限
乙方同意續延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服務期限三年,
自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止。
二 合作之目標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所提供之服務應包括下列範圍

(1) 擴大依照前協定所設立「示範中心」之服務範圍及規模;
(2) 繼續並加強引進諸如大蒜、甜瓜、西瓜、花椰菜、甘籃、
蕃茄、青花菜、芥菜、甜玉米、菜豆等高價植作物及及其
他種類之蔬菜及水果;
(3) 倘雙方認為需要,轉移生產選定之農作物改良種子之技術

(4) 建立作物、家畜、及漁業綜合計畫之示範中心;
(5) 加強優良作物之育種以及已實踐之魚蝦及反芻動物之繁殖
;以及
(6) 其他有關農村改良以及農民福利之活動。
第二條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農技團專家之選派及配置:
一 專家之選派: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應由本協定附錄一所列廿五名
專家組成。
二 專家之工作地點:
(1) 中爪哇省:吉帕拉區、沙地格區、卡南干亞區、瑪格蘭區
、蘇柯合區、渥農索波區、波由拉利區、地卡貢都第二種
子檢驗管制中心;
(2) 日惹特別省:蘇立曼區、南山區、 特區、庫波果區、日
惹市。專家如被派往前述各地以外之地區,其地點應經雙
方之共同同意。
(3) 省間之調換及 (或) 訪問:
中華民國專家之省間調換及中、印雙方專家之相互訪問應
予鼓勵,以期相互專家及增進農村事務知識。
第三條 義務與權利
一 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並自行負擔經費提供或安排下列各項目

(1) 附錄三所列印尼技術及 (或) 行政人員之服務;
(2) 本協定附錄三所列印尼技術人員及附錄一所列中華民國專
家為實施本計畫所需使用之適當辦公處所及基本設備;
(3) 附錄一所列中華民國專之合理住宿;
(4) 印尼政府對本條第二段 (2) 項物品所徵收之關稅,國內
稅以及任何其他形式之稅捐;
(5) 本條第二段 (2) 項物品之運輸、操作及維護所需當地費
用;
(6) 實施本協定所需之費用;
(7) 中華民國專家之簽證及工作許可證。為節省時間,中華民
國專家之入境許可應由駐台北印尼商會處理;
(8)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專家在新增地區所使用之車
輛及其燃料及維護;
(9) 印尼政府對附錄一所述之中華民國專家應給予與印尼簽署
技術合作協定之其他國家專家相同之特權及豁免。此類豁
免及特權應如附錄二所列但不以此為限;以及
(10)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自中華民國進口參考書籍、
報紙以及其他出版品之權利。
二 乙方應提供:
(1)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全體專家之薪金、機票、日支費及
保險費;
(2)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為實施本協定所需之作物改
良種子、農機具、工具、農藥、水產及陸地動物之幼苗、
作物研習儀器、育種設備;
(3) 自本協定第二年起提供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人員
之車輛;以及
(4) 應印方請求並獲中華民國同意在印尼及中華民國舉辦訓練
及觀摩交換計畫。
關於本條第二段 (2) 項所列之後勤物品應於運抵印尼港
口,交予印尼有關當局後,即成為印尼政府之財產,並應
專供中華民國專家實施本協定之用。
本條第二段 (2) 項及 (3) 項所列車輛、機械、設備原
則上應依照印尼法規在印尼購買。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
為協調本協定各項活動,甲方應成立一中央政府級之指導委員會
以督導,維持及評估本協定之實施。該委員會應於中爪哇地區指
定兩個省級政府之執行單位。
指導委員會之功能及組織如附錄四。
第五條 聯合委員會
為使省級單位成功順利實施本協定,應於該二省各成立附錄五所
列人員組成之聯合委員會。
第六條 協定效期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並溯自一九八八年十月廿六日起效期三年

為此,雙方經合法授權之代表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廿五日在台北簽訂以英文
繕具兩份之本協定,以昭信守。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
蔡海塗【簽字】

駐台北印尼商會代表
達瑪拉【簽字】

附錄一
一九八八/一九九一年協定專家之狀況
類別
團部:
───
團長 一
副團長 一
中爪哇省:
─────
農藝專家 二
園藝專家 五
獸醫兼畜牧專家 三
農業經濟學家 一
(農會及市場銷售)
水產養養殖專家 一
(魚及蝦之育種)
藥用作物專家 一
日惹特別省:
──────
農藝專家 二
園藝專家 四
畜牧兼獸醫專家 一
水土保持專家 一
水產養殖專家 一
(魚及蝦之育種)
花卉園藝專家 一

附錄二 豁免與特權
該類豁免與特權應如下:
(1) 對自國外匯入之生活津貼所課徵之所得稅與任何其他稅捐;
(2) 專家自國外帶入印尼之私人家庭用品所課徵之進口稅及任何其他稅捐
;以及
(3) 來自中華民國之報紙、參考書籍以及其他出版品。

附錄三
印方相對單位及人員 中爪哇省 日惹特別省
農業部地區 一 一
代表處
農業服務代表※ 一 一
農藝專家 二 二
園藝專家 三 五
獸醫兼畜牧專家 一 一
小型反芻類動物專家 一
水土保持專家 一 一
農業經濟專家 (農會及 一
市場銷售專家)
水產養殖專家 一 一
※農業服務以由從事共同計畫之農民指導中心或種苗中心代表為宜。

附錄四
指導委員會之功能與組織
指導委員會之功能在予加速農業技術之轉移並確保供本協定使用而來中華
民國之物資及捐贈不受延誤送交最終使用者。
以往中華民國政府為支持此項有意義計畫所捐贈之種子、工具、機器以及
農藥,經常於抵達印尼港口被延誤。
此導致時間及金錢之浪費並使中爪哇地區接收官員及農民之工作受阻。
經由本委員會可將長久拖延之簽證、入境許可證、居留及工作許可證在耶
加達快速辦理。
本委員會並獲授權建立有關此一技術合作之原則、目標、進行方法、進度
檢討以及改進建議等。
本委員會應由下列代表組成:
1 國家發展計畫局
2 農業部 (召集人)
3 內政部
4 財政部
5 移民總署
6 勞工部
7 情報安全局
8 中爪哇省政府
9 日惹特別省政府
10 農業部地區辦公室主任
11 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認為需要之其他單位
非職務性代表例如商會及 (或)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農技團得視個案予
以邀請為專家解決進口物品或入境許可證之發給等問題。指導委員會定期
會議之次數由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於必要時排定。

附錄五
聯合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農業部農業研究發展署署長
第一副主席:農業部企畫局局長
第二副主席:農業部國外合作局局長
第三副主席:駐耶加達中華商會外表
秘書:農業部國外合作局高級人員
印方委員:
中爪哇省 日惹特別省
省政府發展計畫署 同上
農業部糧食作物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畜牧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漁業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栽培總署代表 同上
農業部地區辦公室代表 同上
畜牧服務代表 同上
漁業服務代表 同上
栽培服務代表 同上
糧食暨農業服務代表 同上
農業部檢疫署代表 同上
中方委員
中華民國駐中爪哇地區
農技團代表 同上
中爪哇省服務地區之專家 一名
日惹特別省服務地區之專家 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