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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農牧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89 年 12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1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黃傳禮 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於德古斯加巴市簽訂;並於七十八年十二月 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鑒於兩國間前簽之各項協定所獲致
之利益,並為進一步加強農牧技術合作與兩國人民間友好團結關係,爰經
雙方各指派代表,依照下列條件簽署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新訂農
牧合作協定。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農牧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團」) 至
宏都拉斯共和國,由團長一人及經雙方同意並由宏國政府依個人
之專長及宏國政府之需要提出請求之技術人員組成,俾對優先考
慮之農牧項目進行示範、技術協助及合作,以改善全國糧食生產
指標及增加上述所提各農牧項目之生產力。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技術團全體人員往返宏都拉斯共和國之旅費,
並支付上述人員在宏都拉斯二年服務期間之薪金,服務期間可依
便利及雙方協議延長之。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將供給技術團必須自中華民國購置之農牧及其他必
要器材,此項器材應豁免關稅及任何其他稅賦及附加稅。
第四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承允提供技術團辦公處所以及團長及團員宿
舍,團長宿舍得與辦公處所合併,並承允依照相關行政程序於彼
等前往其指定之工作區域以外之地區出差時,發給差旅費。此外
,宏都拉斯政府並承允每月提供技術團人員生活補助最低額宏幣
六百元及最高額宏幣一千元。
第五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將提供技術團工作所需非為中華民國所出產
之器材,以及勞工、車輛 (包括油料、修理、保養及意外保險)
;並承允供應執行其計畫及工作所需之種子、肥料、除草劑及殺
蟲劑。
第六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一名,以協調並協助技術團執
行其各工作,並得指派其他宏國技術人員參與,其人數由雙方同
意決定之。
第七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承允經由宏國社會保險局提供技術團人員在
宏都拉斯服務期間之醫療及住院保險。
第八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依據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六四八三號
法令給在宏國服務之技術團人員以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暨專門
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等所賦予專家之特權與豁免。
第九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承允取得及整理協議示範之地區,並建造或
整修必要之灌溉系統,技術團得使用示範區內土地,收獲之農牧
產品,除保留合理部分供技術團本身消費及作為樣品與種子之用
外,均應交予宏都拉斯政府。
第一○條 本協定經簽字後,溯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效期五年
,並得經雙方同意循外交途徑予以終止、延長或修訂。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締約兩國政府之代表爰簽字於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公曆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於德
古斯加巴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黃傳禮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