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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2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及七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 李南興與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俞萊將軍簽換;並於七十五年十月二十 七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李南興致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俞萊將軍
照會
部長閣下:
茲奉告:一九八四年八月卅日及九月十一日本人與前任外長換文續延
兩年之中海農技合作協定效期,將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廿六日屆滿。
基於繼續現存兩國間多年來友好合作之願望,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建
議將該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續延兩年,並於接准

閣下復照證實即行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李南興【簽字】

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於太子港

乙 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俞萊將軍復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李南興
照會
大使閣下:
接准
貴大使本年六月四日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茲奉告:一九八四年八月卅日及九月十一日本人與前任
外長換文續延兩年之中海農技合作協定效期,將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廿
六日屆滿。
基於繼續現存兩國間多年來友好合作之願望,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建
議將該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續延兩年,並於接准
閣下復照證實後即行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茲復告:海地政府接受上述建議,並認定 閣下之來照與本復照即構
成中海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俞萊【簽字】

一九八六年七月廿五日於太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