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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與斐濟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12 月 0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0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二日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代表王昭宣 與斐濟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丘比於蘇瓦簽訂;並於七十六年十二月 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及斐濟之斐濟糖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各在其本國政府授權下,為進行乙方所
提之甘蔗研究合作計畫,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應派遣一糖業技術團,以下簡稱「該團」,赴斐濟進行上述
甘蔗研究計畫,俾增加蔗糖產量。
該團之組成應為農藝專家一人,植物營養專家一人,水土保持或
灌溉工程師一人及短期水資源專家一人。該短期水資源專家除另
有請求外,應配合灌溉工程師作為期三個月之地下水及河水詳細
勘查。
第二條 甲方應提供:
(一) 該團團員於斐濟服務期間之薪金、台北及蘇瓦間機票、日支費
及保險費;
(二) 該團團員因手術,牙齒治療、住院以及需要在斐濟境外醫療之
任何其他費用;以及
(三) 該團如提出請求,提供氣相色層分析儀乙套及中子探測器乙具

第三條 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負擔經費,提供或安排下列事項:
(一) 當地技術與 (或) 行政人員之服務;
(二) 供該團工作用之適當辦公處所及必需之設備;
(三) 供該團團員居住之適當住所以及必要之傢俱及水電設備;
(四) 供該團在斐濟工作用之交通工具;
(五) 供該團團員於斐濟服務期間所需之簽證、工作許可證、職員證
以及其他必需之文件;
(六) 供該團團員斐濟服務期間內往來蘇瓦與勞托卡間之旅費;
(七) 該團團員普通之醫療檢查及治療費用;以及
(八) 該團團員每年十個工作天之休假,以及往返蘇瓦或經事先同意
在斐濟境內任何地點之交通及住宿。
第四條 該團及其團員在斐濟停留期間應享有下列特權及豁免:
(一) 豁免由派遣國政府所支付薪金及其他津貼之所得稅;
(二) 豁免團員初次抵達斐濟任職六個月內個人及家屬所需之傢俱及
物品,包括汽車乙輛之進口稅;
(三) 豁免中華民國政府透過甲方致贈乙方之機器及設備之關稅;以

(四) 不少於他國技術人員在與斐濟技術合作協定下所享有之其他特
權及豁免。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生效並自該團抵達斐濟之日起算效期三年。任
何一方得於書面通知他方後九十日終止之。
為此,雙方經合法授權之代表爰簽署本協定英文本二份,以昭信
守。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即公曆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訂於蘇瓦。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
代表 王昭宣【簽字】

斐濟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丘比【簽字】

見證人: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
秘書 高振民【簽字】

見證人:
初級產業部
秘書長 亞榮【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