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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90 年 10 月 2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9 年 01 月 1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五日、二月二十一日及十月五日、十月二十六日 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沈仁標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次長瓦第維 耶索簽換;並溯自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長瓦第維耶索致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沈仁標照
會大使閣下:
茲謹奉告 閣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簽訂之薩爾瓦多與中華民國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意願依照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賡續延長。該協
定前於一九八八年元月延期,迄今年二年期滿。
鑒於上述協定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敝國政府所提供之極珍貴之合作,本人
謹以敝國政府之名義正式請求 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惠予同意將該農業技
術合作協定再度予以延長。
在於此請求 閣下賜助之際,本人謹向 閣下表示,吾人切盼協定延期事
能獲得 貴國政府之批准。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瓦第維耶索【簽字】

一九九○年二月五日於聖薩爾瓦多

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館臨時代辦李齊琮復薩爾瓦多外交部次長瓦第維
耶索照會:
敬啟者:
接准 閣下本年二月五日第 AJ/ ○○一九九四號致沈大使仁標照會,內
開:
「大使閣下:茲謹奉告 閣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簽訂之薩爾瓦多與
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意願依照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賡
續延長。該協定前於一九八八年元月延期,迄今二年期滿。
鑒於上述協定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敝國政府所提供之極珍貴的合作,本人
謹以敝國政府之名義正式請求 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惠予同意將該農業技
術合作協定再度予以延長。
在於此請求 閣下賜助之際,本人謹向 閣下表示,吾人切盼協定延長事
能獲得 貴國政府之批准。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代辦茲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薩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兩
年,並建議將該協定有關效期之第十三條條文「……本協定效期兩年,得
經雙方同意延長之」部分代以「……本協定效期兩年,除非簽約任一方在
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於每次期滿後自動延
長兩年。」
茲並向 閣下建議貴方 AJ/-○○一九九四號照會,本照會及將來 貴方
同意修改條文之照會三者構成兩國政府間之有效協議,並溯自本年一月十
九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臨時代辦
李齊琮【簽字】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聖薩爾瓦多

大使閣下:
接准 貴館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照會,內開:貴國政府同意將中華民
國政府及薩爾瓦多政府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簽訂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
期兩年,並建議將該協定第十三條有關效期之條文內容修改為:
「本協定效期兩年,除非簽約任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
本協定,本協定將於每次期滿後自動延長兩年。」
本人謹奉告 閣下,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同意此項修訂。本人並在此提議
,本部 AJ/ ○○一九九四號照會,貴館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EC
-七九-○四三號照會構成兩國政府將該協定自一九九○年一月延長至一
九九二年一月之有效協議;前述 貴館照會及本照會並構成兩國政府依前
述條文修改該協定第十三條之有效協議,並自本照會發文之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巴卡斯【簽字】

一九九○年十月五日於聖薩爾瓦多

敬啟者:
接准 閣下一九九○年十月五日第 AJ/ ○一三六六八號照會,略以薩爾
瓦多政府同意中華民國及薩爾瓦多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修訂,並提
議該協定延長生效日期及修訂生效日期,內開:
「……本人並在此提議,本部 AJ/ 第○○一九九四號照會,貴館一九九
○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EC -七九-○四三號照會構成兩國政府將該協定自
一九九○年一月延長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之有效協議,前述貴館照會及本照
會並構成兩國政府依前述條文修改該協定第十三條之有效協議,並自本照
會發文之日起生效。」
為此本人茲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此一提議。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沈仁標【簽字】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聖薩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