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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2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9 年 01 月 1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及二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 國大使沈仁標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薩維德簽換;並於七十七 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塞維德致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沈仁標照

大使閣下:茲奉告 閣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簽訂之薩爾瓦多與中華
民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曾經雙方依照該協定第十三條規定賡續延長。
鑒於上述協定前於一九八六年元月延期,迄今已滿二年,本站長謹代表薩
爾瓦多共和國政府敦請閣下轉向 貴國政府請求同意將貴我兩國間之農技
合作協定再度予以延長。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方面之援助對敝國裨益甚大,本部長謹向閣下對此事之
鼎助申致謝忱。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阿塞維德【簽字】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六日於聖薩爾瓦多

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沈仁標復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長
阿塞維德照會
敬覆者:接准 閣下本年二月十六日第 AJ\ 一七三六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奉告 閣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簽訂之薩爾瓦多與中華民國間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曾經雙方依照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賡續延長。
鑒於上述協定前於一九八六年元月延期,迄今已滿二年,本部長謹代表薩
爾瓦多共和國政府敦請閣下轉向 貴國政府請求同意將貴我兩國間之農技
合作協定再度予以延長。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方面之援助對敝國裨益甚大,本部長謹向閣下對此事之
鼎助申致謝忱。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復告。
貴部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薩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長兩年,並證實
閣下照會暨此一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有效協議,並溯自本年
一月十九日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閣下
大使 沈仁標【簽字】

一九八八年二月廿六日於聖薩爾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