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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6 年 01 月 2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2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1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及一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 國大使館參事臨時代辦張健明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副總統兼外交部部長卡 斯第約簽換;並於七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薩爾瓦多副總統兼外交部部長卡斯第約致駐薩爾多羅大使照會
大使閣下:
本人謹此奉告 閣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簽訂之薩爾瓦多共和國與中華
民國間農技合作協定,曾經雙方依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延長效期。
上述協定一九八四年一月雙方同意延長之效期即將於本年一月屆滿,鑒於
中華民國政府提供此項合作敝國裨益良多,本人謹代表薩爾瓦多共和國政
府正式請求 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同意再度延長兩國農技合作協定之效期

本人期盼上述請求能獲 貴國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總統兼外交部部長
卡斯第約【簽字】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于聖薩爾瓦多

駐薩爾瓦多大使館參事臨時代辦張健明復薩爾瓦多副總統兼外交部部長卡
欺第約照會
部長閣下:接准
閣下本年一月十六日致羅友倫大使第七八九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本人謹此奉告閣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簽訂之薩爾瓦多共
和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技合作協定,曾經雙方依該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延長
效期。
上述協定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經雙方同意延長之效期即將於本年一月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政府提供此項合作對敝國裨益良多,本人謹代表薩爾瓦多
共和國政府正式請求 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同意再度延長兩國農技合作協
定之效期。
本人期盼上述請求能獲 貴國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總統兼外交部部長卡斯第約」等由。
茲遵照敝國政府訓令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對閣下來照所提建議敬表
同意。本覆照暨前述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同意延長前述協定效期
二年之一項協議。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參事臨時代辦
張健明【簽字】

一九八六年一月廿八日于聖薩爾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