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0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八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 國大使王孟顯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李嘉鐸簽換;並於七十八年 十二月八日生效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長李嘉鐸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卅日致駐多明尼加王大
使孟顯第 DEJ 三二九九八號照會
敬啟者:
茲奉告 閣下,本部長謹代表本國政府建議,將現對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
部從事顧問工作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服務期限延長兩年,此項延長包括
下列各點:
一 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一農牧技術團至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農牧方面之顧
問工作,並對農牧業方面作改善之努力。
二 中華民國農牧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團) 包括農牧方面專家十二人,
此項人數得視多明尼加共和國之需要而增減。
三 中華民國政府負責遴派專家至技術團工作,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
如某一專家由於任何原因顯示無力執行其任務時,中華民國政府應將
其調回並另行派人接替。
四 技術團至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應就需行策劃或執行之顧問工作
對多明尼加共和國負責。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為該技術團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之
聯絡機構。
五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支付專家來回 (即台北至聖多明各及聖多明各至
台北) 二等機票,並負擔其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工作期間之生活費,每
人每月美金三百五十元,以及購買雙方認為必需之器材與物料。
六 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專家薪金,及由台灣運至多明尼加共和國,有助於
技術團團員業務良好發展之器材與物料。
七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於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提供工作推行所必需之
傳譯人員,技術團團員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內之交通,以及醫藥費用
與住院費用。
八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免除技術團專家在其境內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課
徵之所得稅,暨專家抵達多明尼加共和國及抵達後六個月內所必需之
行李及自用物品之關稅。
此外,技術團各團員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如有團員必須離開多國返回
其本國,再度前來多明尼加共和國時,免除其攜帶自用物品之關稅。
專家得免稅進口其私用汽車,每人以乙輛為限。但如在四年免稅期前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內出讓,則需繳納有關進口稅。免稅車輛屆滿四
年後,該專家可再度獲得免稅。同時,依照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第四
二三號法或任何其他替代該法有關之條例,專家得免繳機票稅。
九 本補充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在期滿
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政府終止本補充協議,本補充協議將於期滿
後自動延長,每次為期兩年。
上述條款如荷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本照會及 閣下復照即構成兩國間
之一項規定,自 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王孟顯閣下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
李嘉鐸【簽字】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卅日於聖多明各
驗多明尼加王大使孟顯覆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李嘉鐸一九八九年十
二月八日第一二二八-七四九號照會
敬啟者:接准
貴部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卅日第 DEJ 三二九九八號照會內開:
「敬啟者:茲奉告 閣下,本部長謹代表本國政府建議,將現對多明尼加
共和國農業部從事顧問工作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服務期限延長兩年,此
項延長包括下列各點:
一 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一農牧技術團至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農牧方面之顧
問工作,並對農牧業方面作改善之努力。
二 中華民國農牧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團) 包括農牧方面專家十二人,
此項人數得視多明尼加共和國之需要而增減。
三 中華民國政府負責遴派專家至技術團工作,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
如某一專家由於任何原因顯示無力執行其任務時,中華民國政府應將
其調回並另行派人接替。
四 技術團至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應就需行策劃或執行之顧問工作
對多明尼加共和國負責。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為該技術團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之
聯絡機構。
五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支付專家來回 (即台北至聖多明各及聖多明各至
台北) 二等機票,並負擔其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工作期間之生活費,每
人每月美金三百五十元,以及購買雙方認為必需之器材與物料。
六 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專家薪金,及由台灣運至多明尼加共和國,有助於
技術團團員業務良好發展之器材與物料。
七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於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提供工作推行所必需之
傳譯人員,技術團團員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內之交通,以及醫藥費用
與住院費用。
八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免除技術團專家在其境內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課
徵之所得稅,暨專家抵達多明尼加共和國及抵達後六個月內所必需之
行李及自用物品之關稅。
此外,技術團各團員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如有團員必須離開多國返回
其本國,再度前來多明尼加共和國時,免除其攜帶自用物品之關稅。
專家得免稅進口其私用汽車,每人以乙輛為限。但如在四年免稅期前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內出讓,則需繳納有關進口稅。免稅車輛屆滿四
年後,該專家可再度獲得免稅。同時,依照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第四
二三號法或任何其他替代該法有關之條例,專家得免繳機票稅。
九 本補充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在期滿
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政府終止本補充協議,本補充協議將於期滿
後自動延長,每次為期兩年。
上述條款如荷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本照會及閣下復照即構成兩國間之
一項協定,自 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奉告
貴部長,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上列條文表示接受,並證實貴部長來照與本覆
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外交部部長李嘉鐸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王孟顯 【簽字】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於聖多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