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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東加王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鄭文華與東加王國總 理兼業務部長魏亞於奴瓜婁發簽訂;並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東加王國政府為增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及促進彼此農
業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以下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包括團長及長期與短期農業專家所組成
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該團」) ,前往東加王國執行作物栽
培與品種改良 (蔬菜、果樹及甘薯) 之示範計畫,改善農產加工
、包裝及運銷技術,提供畜牧場經營管理技術並協助進行飼料研
發、家畜疾病調查防治及豬隻人工授精等。
第二條 東加王國政府應於 Vaini 研究所提供該團三‧三公頃之合適農
場,以設立蔬菜、果樹及畜牧等所需之示範農場。
第三條 該團示範農場收穫之產品除供團本身合理消費所需,或供該團作
種籽及樣品之用者外,均應交由東加王國政府處理。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a) 負擔該團人員往返東加之旅費及在東加王國服務期間之薪俸及
生活費;
(b) 除本協定另有規定者外,負擔該團本身運作所需之經費,含行
政費及示範畜牧場之運作費用;
(c) 負擔該團全體團員之意外醫療保險費用;及
(d) 提供該團為設立示範農場及相關計畫所需之畜牧飼料設備、種
子、肥料、農藥、殺蟲劑及在中華民國製造之農機具。
第五條 東加王國政府同意:
(a) 供應該團及人員附有傢俱及水電設備之合適辦公廳舍及住所,
並由 Vaini 試驗所負擔該團所有團員及眷屬上列設施所需之
例行維修費用;
(b) 准許該團免稅進口如第四條 (d) 項所載之一切用品,並遵照
東加王國政府政策,准許將之由進口港或機場運送至目的地;
(c) 經由雙方政府同意指派適當人員配合該團工作;
(d) 為該團團長指派對等官員一名,提供該團必要之協助;及
(e) 在雙方政府同意之下,該團協同農林部進行養豬及養雞設施之
調查與研發。
第六條 東加王國政府承擔該團所有團員及其眷屬;
(a) 確保在公立衛生所或醫院之醫療服務;
(b) 根據東加王國政府之稅收政策確保該團團員在東加服務期間,
免稅進口家庭及個人用品之權利,惟上述免稅進口之物品,在
其服務終止以前不得出售或自行處理;
(c) 豁免一切由中華民國政府給付該團之薪俸及生活費之稅捐,或
依據東加王國政府技術合作稅制政策行之;
(d) 提供當地法令所規定之簽證、居留證及工作證;及
(e) 給予不少於其他與東加技術合作協定下之外國專家及其眷屬所
享有之特權及豁免權。
第七條 該團團員如因故不適宜再繼續執行任務時,中華民國政府有義務
將其調回,另派員接替,並負擔其旅費。
第八條 該團人員不得從事與第一條所載該團任務不相關之活動。
第九條
(a)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經雙方政府同意,得以
換文予以延長。
(b) 雙方政府同意於農業技術合作期滿後,該團所有資產包括牲畜
及設備轉移東加王國政府農林部。
第一○條 本協定得由任何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政府之九十日後予以終止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簽字於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中文本與英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即公曆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訂於奴瓜婁
發。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次長
鄭文華〔簽名〕
東加王國政府代表總理兼業務部長
魏亞〔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