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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胡自強與賴比瑞亞共 和國外交部部長開普頓於蒙羅維亞簽訂;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及鞏固兩國間既存友好關係,
並促進農業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獲致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一個八至十名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該
團) 前往賴比瑞亞共和國提供技術協助,但不受限如左:
一 重建位於芬多之賴比瑞亞大學農林學院農場,並修復原水壩
及水利設施;
二 在大角山郡前格武拉水稻計畫地區從事復耕;
三 引進優良之稻作及蔬菜品種,改進栽培技術;
四 訓練農民種植稻作及蔬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負擔該團人員往返賴比瑞亞共和國之旅費及渠
等在賴國服務期間之各項薪津及保險費。中華民國政府亦同意提
供該團所需之交通工具及農機具。
第三條 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承諾:
一 提供該團人員免費備有傢具及水電設施之住所及辦公室;
二 豁免該團人員薪津及所得之稅捐;
三 免除該團人員及眷屬入境賴比瑞亞共和國時第一次安頓之私
人及家庭用品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四 免除該團工作所需進口之設備、種籽、肥料、殺蟲劑、農機
具及其他物料等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五 給予該團工作所需之動植物種原進口證明;
六 給予該團人員充分之保護及依任何第三國及 (或) 國際組織
在賴比瑞亞共和國從事技術合作之人員所享之待遇。
第四條 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承允提供該團為平整土地、發展推廣區以及
舉辦農業講習所需之人力及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 賴比瑞亞大學農場與格武拉水稻計畫收穫之稻米應交由締約雙方
處理。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技講習時,接受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
派員來華參加。前述人員自賴比瑞亞共和國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
旅費及在中華民國參訓所需之生活費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七條 該團團長應不定期就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向賴比瑞亞共和國農業部
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報告。
第八條 本協定自雙方政府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政
府於本協定效期截止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本協
定雙方得經由換文方式,延長效期三年。
第九條 本協定得由雙方政府協議經由換文方式修訂之。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二月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訂於蒙羅維亞。
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開普頓〔簽名〕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胡志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