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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查德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查德共和國大使邱仲仁與查德 共和國外交暨合作部部長阿納狄夫於恩加美納簽訂;並於八十七年十月 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兩國間友好暨合作關係,特別是在
農業方面之合作關係,同意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查德共和國政府之請,同意派遣由十人組成之農
業技術團,協助查德共和國政府發展稻米與蔬菜作物,以增加農
業產量。
第二條 為達成第一條所述之目標,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在彭哥A及B兩稻作區,進行稻作之示範、訓練及推廣工作

二 在吉德雅地區規劃二十公頃之蔬菜區,進行蔬菜作物之訓練
工作,提供該區蔬農蔬菜生產技術指導並協助成立蔬菜產銷
合作社或組織。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負擔農業技術團人員之往返旅費及渠等在查德共和國服務期
間之薪金及保險費。
二 負擔農業技術團本身運作所需之經費。農業技術團對其經費
之支用擁有自主權。
三 提供農業技術團在查德共和國工作期間所需之交通工具。
四 負擔農業技術團在示範區工作所需之農機具、肥料、殺蟲劑
及種籽。
第四條 查德共和國政府同意:
一 豁免農業技術團人員各項薪給及其他收入之任何稅捐。
二 負擔農業技術團工作所需進口之設備用品及其他物料等之稅
捐。
三 豁免農業技術團人員在六個月之安頓期間,其使用中之私人
用品及家庭用品之進口及其他稅捐。
四 提供農業技術團在每一計畫執行地點設立示範區所需之土地
及備有傢具及水電設施之住所。
五 給予農業技術團人員必要之保護及人身安全暨與國際機構人
員同等之待遇。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業技術講習班時,接受查德共和國政
府派員來華參訓。上述人員由查德共和國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機
票及在中華民國之生活與訓練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六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以全力使此協定條款在最佳條件下實施。
第七條 本協定可經兩國政府共同同意後以換文方式修改之。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於效期屆滿
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有意修訂條文或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
自動延長三年。
第九條 本協定以中文與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各經其政府授權之代表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即公元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訂於恩加美納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查德共和國大使
邱仲仁〔簽名〕

查德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暨合作部部長
阿納狄夫〔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