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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中非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駐中非共和國大使劉祥璞與中 非共和國農業暨畜牧部部長查理、馬西於班基簽訂;並溯自八十四年十 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中非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友好關係,雙方同意增
進其農技方面之合作,以增加中非共和國之農業生產。為此,雙方代表爰
依據一九九二年十月廿九日農技合作協定第九條第一項內容,獲致協議如
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中非共和國政府為使兩國間已積極推動之合作持
續具體化,雙方同意在中非共和國執行農牧發展計畫。
第二條 農牧發展計畫條款將以兩國政府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簽
署之中華民國技術合作考察團備忘錄內容為準,尤其是:
一 將恩伯格農場改為訓練、示範及推廣中心,其工作項目如下

(1) 農民、推廣員、農民組織幹部、學校畢業青年及農村發展
技術員之訓練。
(2) 蔬菜、稻米及玉米種植、家禽飼養、水產 (蝦、吳郭魚、
中國鯉魚等) 養殖以及小型畜牧之示範。
(3) 優良種籽、小雞、魚苗及小型畜牧種畜之生產與銷售。
二 布森姆、班巴里及亞蘭道等農場之恢復營運。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成立一個由十五名農村發展專家組成之農業技
術團 (以下簡稱該團) ,協助中非共和國進行訓練、示範及推廣
工作,以改善其農牧生產。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負擔該團在中非共和國示範區工作所需之交通
工具、農機具、肥料、殺蟲劑、種籽、碳氫燃料及其他物料。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經由該團提供農民組織新推廣區第一年所需之
肥料、殺蟲劑、種籽、碳氫燃料及其他物料。
第五條 中非共和國政府應於該團服務期間,對進口上述器材及產品豁免
關稅及其他一切稅捐。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負擔該團人員之往返旅費及渠等在中非共和國
服務期間之薪金及保險費。
第七條 中非共和國政府應給予該團人員入出境暨服務期間居留之便利,
提供必要之保護暨與國際機構人員同等之待遇,並豁免其一切稅
捐。
第八條 中非共和國政府應在本計畫每一執行地點,提供該團土地以及儘
可能配置傢具及有水電供應設備之住所,以確保其人員之居住舒
適。
本計畫執行確實地點將由雙方商定之。
第九條 該團得自由使用部分土地作為示範區。示範區內所生產之農產品
除保留供該團人員所需之合理部分者外,其餘將送交中非共和國
政府。
第一○條 中非共和國政府應依據農牧發展計畫之需要,派遣專家提供必
要之協助及接受農牧技術之轉移。
中非共和國政府同意負擔中非上述人員之薪金、交通及住宿。
第一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技講習班時,接受中非共和國政府
派員來華參訓。上述人員由中非共和國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機
票及在中華民國之生活與訓練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一二條 締約兩國政府協議將共同致力於最佳條件下履行本協定之各條
款。
第一三條 本協定溯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廿九日起生效,效期三年。期滿前
三個月,雙方應檢討本協定所規範合作項目之成效,藉以決定
是否修訂、延續或廢止本協定。
第一四條 本協定以中文與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各經其政府授權之代表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即公元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訂於班基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中非共和國大使
劉祥璞〔簽名〕
中非共和國政府代表農業暨畜牧部部長
查理.馬西〔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