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及七十六年二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多米尼克
大使館代表與多米尼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溯自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生效
甲 多米尼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多米尼克大使館第 EX216/09-109 號
節略
多米尼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請求延長中華民國政府
與多米尼克政府農業技術協定效期兩年。
多米尼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公曆一九八七年一月卅日
乙 中華民國駐多米尼克大使館復多米尼克外交部第 76022 號節略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多米尼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部一九八
七年一月三十日第 EX21 6/09-109 號節略內開:
「多米尼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請求延長中華民國政
府與多米尼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兩年。多米尼克外交部順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奉告: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上述建議,而外交部之節
略及本復略並即構成兩國政府對延長中華民國政府與多米尼克政府農
業技術合作協定之一項協議。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多米尼克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公曆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