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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農業科技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馬其頓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彭作奎 與馬其頓共和國農林業暨水資源管理部副部長達姆契斯基於史高比耶市 簽訂;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農業科技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為促進雙方農業科技合作,經雙方各
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等領域進行農業科技合作

第二條 雙方同意透過所隸屬之研究試驗所進行人員互訪、技術交流、資
訊交換以及人員之訓練,其合作之內容及方式,由雙方就不同之
個案逐案商定。
第三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於
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即視為自動延展,
每次為期三年。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馬其頓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各種約本同一作準。如遇解釋
上有歧異時,以英文約本為準。
西歷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簽於馬其頓共和國史高比耶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作奎
馬其頓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林業暨水資源管理部副部長 達姆契斯基